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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四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 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 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 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 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 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 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 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 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 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 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 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 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 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 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 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 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 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 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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