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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有英国的威廉·韦德和美国的施瓦茨等。该论也影响到了我国的行政法理论。 (3)管理论。该论认为,行政法的基础是国家管理或国家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即行政关系,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该关系决定着行政法 的内涵和外延、产生和发展、本质和内容,同时它又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该论认为,行政 法就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或调整行政管理范围内社会关系的法,行政法的原则就是国家管理 的原则,行政权就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规范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行政行为就是国家 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法律体系就由管理者、管理活动和被管理者对管理者及其管理活动的监 督等三部分法律规范构成,等等。该论流行于原苏联、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和我国,代表人 物有原苏联的马诺辛和我国的张尚鷟等。在我们看来,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只不过是命令与 服从关系的翻版而己。 2.服务论。法国权限争议法庭在1873年2月8日的布朗戈案件的判决中,以公务作为 行政法院管辖权的标准和基础。此后,行政法院在一系列的判例中发展了公务标准。波尔多 大学教授狄骥在判例的基础上,根据社会连带关系理论建立了公务论,以阐明行政法的基础。 公务论认为,行政权即职责本质上是一种依法所作的公共服务。行政机关的公务行为适用行 政法,引起的纠纷由行政法院管辖,否则就适用私法并由普通法院管辖。行政机关与相对人 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关系,而不是一种命令与服从关系。凡是调整公共服务与 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否则就不属于行政法。公务论是垄断资本主义的 产物,迎合了资本主义垄断时期国家愈益干预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需要,在行政法学上说 明和解释了新形势下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关系的性质及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在第一次世界大战 以后的法国和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学界具有主导地位。公务论的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莫 里斯.奥里乌等,代表作有狄骥的《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和奥里乌的《行政法与公法 精要》。 公务论在当代及英美法系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福利行政法理论。福利论与公务论的区别 并不大,只是公务论侧重于强调服务行为,福利论更多地强调了服务效果。公务论在我国的 影响,主要表现为由应松年教授等提倡的为人民服务论和由陈泉生提出的社会服务论。前者 主要是从我国行政机关的性质上来论证的,后者直接源于台湾省林纪东的理论思想、归根结 底源于狄骥的社会联带主义法学思想和公务理论。不过,上述两种服务论在确立观念的同时, 并没有确定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另外,作者本人所提倡的公共利益本位论及其基本观念,也 是借鉴公务论建立起来的。 3.平衡论。平衡论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由我国以罗豪才教授为代表的部分行政法 学者提出的,现在似乎己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的主要学说。该论认为,行政法本质上是一种平 衡法。行政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行政权的特殊性决定,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精神。该 论认为,行政法史是一部平衡史。古代行政本质上是“管理法”,近代行政法总体上看都是 “控权法”,现代行政法则是“平衡法”。该论认为,行政是一个平衡的过程。行政过程的特 定阶段具有非平衡性,但通过倒置的不平衡,在全过程上却趋于平衡。该论认为,行政法的 内容是权利义务的平衡,即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平衡和行政法主体各自权利义务的 平衡。该论认为,平衡是指导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平衡论的主要观点 及不同观点,集中在罗豪才教授主编的《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中,对平衡论作系统论证的有沈岿博士的《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北京大 学出版社1999年版)。可以说,平衡论为认识行政法现象提供了一种观念,却没有界定行政 法的适用范围。 本书作者提倡公共利益本位论,参见本章第二章第一节,以及《行政法的人文精神》(北 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三)行政法学的基本任务 66 人物有英国的威廉·韦德和美国的施瓦茨等。该论也影响到了我国的行政法理论。 (3)管理论。该论认为,行政法的基础是国家管理或国家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即行政关系,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该关系决定着行政法 的内涵和外延、产生和发展、本质和内容,同时它又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该论认为,行政 法就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或调整行政管理范围内社会关系的法,行政法的原则就是国家管理 的原则,行政权就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规范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行政行为就是国家 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法律体系就由管理者、管理活动和被管理者对管理者及其管理活动的监 督等三部分法律规范构成,等等。该论流行于原苏联、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和我国,代表人 物有原苏联的马诺辛和我国的张尚鷟等。在我们看来,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只不过是命令与 服从关系的翻版而已。 2.服务论。法国权限争议法庭在 1873 年 2 月 8 日的布朗戈案件的判决中,以公务作为 行政法院管辖权的标准和基础。此后,行政法院在一系列的判例中发展了公务标准。波尔多 大学教授狄骥在判例的基础上,根据社会连带关系理论建立了公务论,以阐明行政法的基础。 公务论认为,行政权即职责本质上是一种依法所作的公共服务。行政机关的公务行为适用行 政法,引起的纠纷由行政法院管辖,否则就适用私法并由普通法院管辖。行政机关与相对人 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关系,而不是一种命令与服从关系。凡是调整公共服务与 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否则就不属于行政法。公务论是垄断资本主义的 产物,迎合了资本主义垄断时期国家愈益干预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需要,在行政法学上说 明和解释了新形势下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关系的性质及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在第一次世界大战 以后的法国和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学界具有主导地位。公务论的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莫 里斯.奥里乌等,代表作有狄骥的《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和奥里乌的《行政法与公法 精要》。 公务论在当代及英美法系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福利行政法理论。福利论与公务论的区别 并不大,只是公务论侧重于强调服务行为,福利论更多地强调了服务效果。公务论在我国的 影响,主要表现为由应松年教授等提倡的为人民服务论和由陈泉生提出的社会服务论。前者 主要是从我国行政机关的性质上来论证的,后者直接源于台湾省林纪东的理论思想、归根结 底源于狄骥的社会联带主义法学思想和公务理论。不过,上述两种服务论在确立观念的同时, 并没有确定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另外,作者本人所提倡的公共利益本位论及其基本观念,也 是借鉴公务论建立起来的。 3.平衡论。平衡论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由我国以罗豪才教授为代表的部分行政法 学者提出的,现在似乎已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的主要学说。该论认为,行政法本质上是一种平 衡法。行政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行政权的特殊性决定,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精神。该 论认为,行政法史是一部平衡史。古代行政本质上是“管理法”,近代行政法总体上看都是 “控权法”,现代行政法则是“平衡法”。该论认为,行政是一个平衡的过程。行政过程的特 定阶段具有非平衡性,但通过倒置的不平衡,在全过程上却趋于平衡。该论认为,行政法的 内容是权利义务的平衡,即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平衡和行政法主体各自权利义务的 平衡。该论认为,平衡是指导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平衡论的主要观点 及不同观点,集中在罗豪才教授主编的《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中,对平衡论作系统论证的有沈岿博士的《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北京大 学出版社 1999 年版)。可以说,平衡论为认识行政法现象提供了一种观念,却没有界定行政 法的适用范围。 本书作者提倡公共利益本位论,参见本章第二章第一节,以及《行政法的人文精神》(北 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三)行政法学的基本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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