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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屋购房款的一半)、其他费用的请求与原审相同,共计44.3万余元。二中 院认为,王圣元要求生父高峰支付抚养费,理由正当。但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 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审法 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实 际情况,酌情确定髙峰应定期支付抚养费的范围和数额并无不妥,当事人应自觉 遵照执行。对于王纳文过高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连线法官 是欠款还是赠与? 本报记者张光宇本报通讯员华建文 记者就本案的案由及赠与合同是否应该履行的法律问题电话采访了苏州市 沧浪区法院民一庭主审法官倪志钧 案由问题。原告认为,陈某当初写下了“欠条”,约定2007年元旦前要 购买商品房,现在没有履行,就必须根据约定支付40万元的欠款。而被告认为, 对于未成年的子女,不可能有40万元出借给父亲,因此儿子肯定不是案件的债 权人,故不存在诉讼的主体资格。在这里,陈某的承诺是以“欠条”的形式来表现 的,表示了在无法购房的情形下折成现金支付,但目前民事立案案由已无欠款 纠纷”,从“欠条”所表述的法律事实看,应为“赠与合同”较为恰当 二、陈某写给儿子白纸黑字的“欠条”是否是一纸空文?原告认为,如果法 院认定为赠与合同,则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9条的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 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因此,“欠条” 中载明的40万元房屋折价款应当是原告的个人财产,被告必须履行。而被告认 为,当时的情形是小芳再次“怀孕”,如被告不写下欠条,则小芳有可能再生下 个孩子,被告被逼无奈,只能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写下此“欠条”。 针对被告的说法,其行使的是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该撤销权是指当事 人在为其意思表示时受到欺诈、胁迫、产生重大误解或危难时享有的权利,如赠购房屋购房款的一半)、其他费用的请求与原审相同,共计 44.3 万余元。二中 院认为,王圣元要求生父高峰支付抚养费,理由正当。但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 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审法 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实 际情况,酌情确定高峰应定期支付抚养费的范围和数额并无不妥,当事人应自觉 遵照执行。对于王纳文过高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连线法官 是欠款还是赠与? 本报记者 张光宇 本报通讯员 华建文 记者就本案的案由及赠与合同是否应该履行的法律问题电话采访了苏州市 沧浪区法院民一庭主审法官倪志钧。 一、案由问题。原告认为,陈某当初写下了“欠条”,约定 2007 年元旦前要 购买商品房,现在没有履行,就必须根据约定支付 40 万元的欠款。而被告认为, 对于未成年的子女,不可能有 40 万元出借给父亲,因此儿子肯定不是案件的债 权人,故不存在诉讼的主体资格。在这里,陈某的承诺是以“欠条”的形式来表现 的,表示了在无法购房的情形下折成现金支付,但目前民事立案案由已无“欠款 纠纷”,从“欠条”所表述的法律事实看,应为“赠与合同”较为恰当。 二、陈某写给儿子白纸黑字的“欠条”是否是一纸空文?原告认为,如果法 院认定为赠与合同,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29 条的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 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因此,“欠条” 中载明的 40 万元房屋折价款应当是原告的个人财产,被告必须履行。而被告认 为,当时的情形是小芳再次“怀孕”,如被告不写下欠条,则小芳有可能再生下一 个孩子,被告被逼无奈,只能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写下此“欠条”。 针对被告的说法,其行使的是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该撤销权是指当事 人在为其意思表示时受到欺诈、胁迫、产生重大误解或危难时享有的权利,如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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