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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触 (四)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五)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六)是否征求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的意 见 (七)是否对重大分歧意见进行协调;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审核处理) 对报请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机关的法制机 构可以进行修改、协调;对重大分歧意见协调不成的, 报请制定机关决定。 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或者 其法制机构可以将其退回起草部门,或者要求起草部门 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核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二)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关机关对草案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 为充分的。 第十七条(批准)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符合 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法制机构提出提 请制定机关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抵触; (四)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五)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六)是否征求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的意 见; (七)是否对重大分歧意见进行协调;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审核处理) 对报请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机关的法制机 构可以进行修改、协调;对重大分歧意见协调不成的, 报请制定机关决定。 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或者 其法制机构可以将其退回起草部门,或者要求起草部门 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核: (一) 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二)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关机关对草案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 为充分的。 第十七条(批准)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符合 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法制机构提出提 请制定机关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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