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的两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 过表4一2的规定(各类学校的指标相同)。 两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人) 表4-2 校舍名称 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教工住宅 34.14 教工宿舍 2.33 第二节教室 第十四条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小班及辅导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课程设计教 室、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教室、语言教室、电教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等。 第十五条按科类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5的规定。 按科类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生) 表5 科别 教室指标 科别 教室指标 工科 3.60 医科 2.28 (建筑学专业) (6.38) 政法,财经 2.28 理科 2.21 外语 3.37 文科 2.60 艺术 3.37 农林科 2.14 体育 1.35 ③师范院校艺术科指标中未包括各种琴房,演奏厅,各种画室,展览厅等专业用房。 第十六条 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6的规定。 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生】 表6 学校类别 教室指标 学校类别 教室指标 综合大学 2.52 医学院校 2.28 工科院校 3.53 政法院校 2.28 师范院校 2.38 财经院校 2.28 农业院校 2.51 外语院校 3.37 林业院校 2.80 体育院校 1.35 第三节图书馆 第十七条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目录厅、出纳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室、装订室、业务咨 询辅导室、业务资料编辑室、美工室等)技术设备用房(微机室、缩微照像室,暗室、图书消毒室、声像控 制室、复印室…)、办公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读者衣物寄存处、饮水处等)。 第十八条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7的规定。二、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的两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 过表 4—2的规定(各类学校的指标相同)。 两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人) 表 4—2 校舍名称 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教工住宅 34.14 教工宿舍 2.33 第二节 教 室 第十四条 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小班及辅导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课程设计教 室、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教室、语言教室、电教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等。 第十五条 按科类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 5的规定。 按科类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表 5 科别 教室指标 科别 教室指标 工 科 3.60 医 科 2.28 (建筑学专业) (6.38) 政法、财经 2.28 理 科 2.21 外 语 3.37 文 科 2.60 艺 术 3.37 农林科 2.14 体 育 1.35 注:①医科指标中已包括后期临床教学所需的教室。 ②外语科指标中未包括语言实验室。 ③师范院校艺术科指标中未包括各种琴房、演奏厅、各种画室、展览厅等专业用房。 第十六条 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 6的规定。 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表 6 学校类别 教室指标 学校类别 教室指标 综合大学 2.52 医学院校 2.28 工科院校 3.53 政法院校 2.28 师范院校 2.38 财经院校 2.28 农业院校 2.51 外语院校 3.37 林业院校 2.80 体育院校 1.35 第三节 图 书 馆 第十七条 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目录厅、出纳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室、装订室、业务咨 询辅导室、业务资料编辑室、美工室等)、技术设备用房(微机室、缩微照像室、暗室、图书消毒室、声像控 制室、复印室……)、办公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读者衣物寄存处、饮水处等)。 第十八条 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 7的规定。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