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美《望厦条约》第34款:“和约一经议定,两国各宜遵守, 不得轻有更改;至各口情形不一,所有贸易及海面各款恐不无稍有 1854-—1856 变通之处,应俟十二年后,两国派员公平酌办。”【4】 年,英、法、 美三国向清政 2.中法《黄埔条约》第35款:“日后大佛兰西皇上若有应行更 府提出关于修 订第一批不平 易章程条款之处,当就互换章程年月,核计满十二年之数,方可与 等条约的交涉, 中国再行筹议1(按:《黄埔条约》于1845年8月25日互换, 它是第二次鸦 片战争的前奏。 “满十二年”须至1857年方可与中国筹议修改)。 3.中英《虎门条约》第8款:“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 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但英人及各国均不得借有此条, 任意妄有请求,以昭信守”【2】。 1854——1856 年,英、法、 美三国向清政 府提出关于修 订第一批不平 等条约的交涉, 它是第二次鸦 片战争的前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