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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闻耋所孕院《法律文书写作与训练》教学教案第2页总3页 被告:高某,男,35岁,现押于XX市看守所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丧葬费5198.50元,死亡赔偿金1451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170562元,共计320940.50元。 事实和理由: 1994年5月的一天,在海南省海口市海甸沿江二路省工商银行工地里,被告与付 某因结算工资的事发生争吵,对付某怀恨在心,便手持电棒和匕首乘付某不备从背后袭 击他。被告先用电棒击打付某,并且不顾在场众人的阻拦,用匕首连续捅了付某几刀, 付某被人送到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畏罪潜逃,于2004年9月27日被告警方抓获。被告故意杀害付某的犯罪行为 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三原告系付某的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有权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丧葬费(按照海南省2003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0397 元/年÷12月×6月=519850元。 2、死亡赔偿金(按照海南省200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二十年计算): 7259元/年×20年=145180元。 3、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海南省2003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至十 八周岁):付代亮生活费:5502元/年×14年=77028元 付冬梅生活费:5502元/年×17年=93534元(77028元+93534元=170562元)。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合计:5198.50元+145180元+170562元 =320940.50元。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维护三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潘某 付某 付某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法律文书写作与训练》 教学教案 第2页 总3页 被告:高某,男,35 岁,现押于 XX 市看守所。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丧葬费 5198.50 元,死亡赔偿金 145180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170562 元,共计 320940.50 元。 事实和理由: 1994 年 5 月的一天,在海南省海口市海甸沿江二路省工商银行工地里,被告与付 某因结算工资的事发生争吵,对付某怀恨在心,便手持电棒和匕首乘付某不备从背后袭 击他。被告先用电棒击打付某,并且不顾在场众人的阻拦,用匕首连续捅了付某几刀, 付某被人送到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畏罪潜逃,于 2004 年 9 月 27 日被告警方抓获。被告故意杀害付某的犯罪行为, 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三原告系付某的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之规定,有权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丧葬费(按照海南省 2003 年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0397 元/年÷ 12 月× 6 月=5198.50 元。 2、死亡赔偿金(按照海南省 2003 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二十年计算): 7259 元/年× 20 年=145180 元。 3、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海南省 2003 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至十 八周岁):付代亮生活费:5502 元/年× 14 年=77028 元; 付冬梅生活费:5502 元/年× 17 年=93534 元(77028 元+93534 元=170562 元)。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三项合计: 5198.50 元+145180 元+ 170562 元 =320940.50 元。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维护三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潘 某 付 某 付 某 二 00 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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