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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利用计算机进行的特定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 定,利用以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妨害电子信息交流 01 安全秩序,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所谓 利用信息技术,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行为人利用 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所具有的采集、存储、传输、检索、 加工、处理和控制信息的功能;二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所 掌握的计算机技术知识和其他影响电子信息交流安全的技 术手段如电磁技术等。 在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计算机犯罪可分类为两类, 即纯正的计算机犯罪和不纯正的计算机犯罪。 02 所谓纯正的计算机犯罪,亦称典型性计算机犯罪,指既 利用信息科学技术并且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侵害对象的 犯罪。这类犯罪就是《刑法》285条和第286条规定的四 个罪名,即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 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应用程序罪、 制作或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 第9项第 9 页 01 我国刑法中利用计算机进行的特定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 定,利用以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妨害电子信息交流 安全秩序,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所谓 利用信息技术,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行为人利用 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所具有的采集、存储、传输、检索、 加工、处理和控制信息的功能;二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所 掌握的计算机技术知识和其他影响电子信息交流安全的技 术手段如电磁技术等。 02 在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计算机犯罪可分类为两类, 即纯正的计算机犯罪和不纯正的计算机犯罪。 所谓纯正的计算机犯罪,亦称典型性计算机犯罪,指既 利用信息科学技术并且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侵害对象的 犯罪。这类犯罪就是《刑法》285条和第286条规定的四 个罪名,即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 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应用程序罪、 制作或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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