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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课件脚本模板(V10) 七章第_二节第三页教学内容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实告知义务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五、股东诉讼 (一)股东直接诉讼 我国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关于股东直 文本|接诉讼的规定,是董事等人直接侵害股东利益时,股东所享有的权利。这与一般 材料|的民事诉讼没有区别 其他 素材 包括 图片 视频 表现 形式 「技术 实现 方式 (本 栏由 技术 开发 小组 备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课件脚本模板(V1.0) 4 二、第 七 章 第 一 节 第 三 页 教学内容 文本 材料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实告知义务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五、股东诉讼 (一)股东直接诉讼 我国公司法第 153 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关于股东直 接诉讼的规定,是董事等人直接侵害股东利益时,股东所享有的权利。这与一般 的民事诉讼没有区别。 其他 素材 包括 图片 视频 动画 等等 表现 形式 技术 实现 方式 (本 栏由 技术 开发 小组 填) 备注 (本模板页请制作中自行加页使用,相应的参考资料,如案例等也请用此模板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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