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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8978-1996 3.2排水量 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一切排污单位 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其他排污单位 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技术内容 4.1标准分级 4.1.1排人GB38381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 一级标准 4.1.2排人GB3838中Ⅳ、V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 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GB3838中I、r类水域和】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 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标准值 4.2.1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2.1.1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 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 排放口)。 4.2.12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4.2.2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 水量,分别为 4.2.2.1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 2、表3的规定 4.2.2.21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 的规定 42.2.3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其他规定 4.3.1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 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4.3.3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 4.3.4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L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落汞 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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