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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正确的检疫决策 虽然植物检疫有一定的区域性,但是农作物的生长和有害生物的传播与滋生在很大程度 上不受地域的限制,只要生态条件适宜和有引种、传播的途径,它们就可以在任何地方扎根。 因此决定了植物检疫有国际性的特点。植物检疫国际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各国植物检疫法 规的制定必须符合植物检疫的国际法规及国际惯例。当国内法规与国际惯例相违时,根据国 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适用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动植物检疫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时,适用该 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二,各国所采取的检疫措施 应以现行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为基础,当一国的植物检疫措施高于国际标准、指南或建 议时应有详尽的科学依据。此外,植物检疫需要各国政府、技术人员的紧密合作。防止有害 生物的人为传播是全人类的共同使命,防止本国有害生物外传,不但是植物检疫的一项主要 任务,而且还是国际道德规范在植物检疫中的具体体现。在对外贸易中,出境物的植物检疫 必须按照进口国的植物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查,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颁发植物检疫证书, 使其安全出口。 第五节国外植物检疫概况 实施强制性的植物检疫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制度。据统计,参加乌拉圭谈判,并最终 签署SPS的国家或地区有117个。纵观植物检疫现状,近年来国际上对植物检疫等措施的要 求越来越高,这主要涉及国际贸易,总体趋向是减少检疫等对贸易的限制。无论是WO还是 FAO,都十分关注动植物检疫给贸易的影响,要求各国公开检疫体制、政策。目前,有关 植物检疫中一些名词术语的解释也已经重新审定。FAO专家组多次讨论,于2001年公布了 新的检疫术语。例如,检疫允许量的问题过去一直认为应该是零,按目前的观点应按照有害 生物的风险程度来加以区分,对于毁灭性的有害生物,其允许量应为零:但对限定的非检疫 性有害生物来说,其允许量不应该为零 亚世界各国植物检疫的基本类型 由于各国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同,其植物检疫的做法和 植物检疫的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纵观世界各国的植物检疫,即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 方法可以将植物检疫分为不同的类型。 有的学者从实施检疫的方法出发,将植物检疫分为全面检疫和针对性检疫两种类型。全 面检疫的国家,一般具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农业生产发达、经济实力较强,国内有害生物控 制措施得力,对进境植物检疫要求极高。因此实施全面检疫,即对进口的物品进行全面的检 疫检验。这些国家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等。针对性检疫的国家,农业生产一 般不很发达,经济技术基础相对较差,对有害生物为害的控制受经济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因 此往往采取由国家颁布要检疫的有害生物名单,按照法定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有重点 的植物检疫。中国、原苏联、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及大多数的非洲国家属于此类型。其实 全面检疫或针对性检疫,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是属于两点论和重点论的工作方法问题, 从实际情况来看,全面检疫的国家不是没有针对性,针对性检疫的国家也不等于不全面。 有的学者根据植物检疫体系管理,将植物检疫分为三种模式,即美国模式、欧盟模式和 亚洲模式。美国模式代表国家是美国,还包括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其特点是农业部设立综 合性动植物检疫机构(加拿大为食品检验局,包括动物和植物检疫),人员较多,职能明确 作用突出。欧洲模式的特点是动物、植物保护机构分设,由植保局或检疫局负责植物检疫工 作,但植保机构能相对单一,主要负责植物检疫工作。亚洲模式代表国家是日本和越南等, 其特点是农业部下设植物保护机构,主要负责植物检疫,也组织一些重大病虫测 报防治工作。10 制订正确的检疫决策。 虽然植物检疫有一定的区域性,但是农作物的生长和有害生物的传播与滋生在很大程度 上不受地域的限制,只要生态条件适宜和有引种、传播的途径,它们就可以在任何地方扎根。 因此决定了植物检疫有国际性的特点。植物检疫国际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各国植物检疫法 规的制定必须符合植物检疫的国际法规及国际惯例。当国内法规与国际惯例相违时,根据国 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适用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 47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动植物检疫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时,适用该 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二,各国所采取的检疫措施 应以现行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为基础,当一国的植物检疫措施高于国际标准、指南或建 议时应有详尽的科学依据。此外,植物检疫需要各国政府、技术人员的紧密合作。防止有害 生物的人为传播是全人类的共同使命,防止本国有害生物外传,不但是植物检疫的一项主要 任务,而且还是国际道德规范在植物检疫中的具体体现。在对外贸易中,出境物的植物检疫 必须按照进口国的植物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查,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颁发植物检疫证书, 使其安全出口。 第五节 国外植物检疫概况 实施强制性的植物检疫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制度。据统计,参加乌拉圭谈判,并最终 签署 SPS 的国家或地区有 117 个。纵观植物检疫现状,近年来国际上对植物检疫等措施的要 求越来越高,这主要涉及国际贸易,总体趋向是减少检疫等对贸易的限制。无论是 WTO 还是 FAO,都十分关注动植物检疫给贸易的影响,要求各国公开检疫体制、政策。目前,有关 植物检疫中一些名词术语的解释也已经重新审定。FAO 专家组多次讨论,于 2001 年公布了 新的检疫术语。例如,检疫允许量的问题过去一直认为应该是零,按目前的观点应按照有害 生物的风险程度来加以区分,对于毁灭性的有害生物,其允许量应为零;但对限定的非检疫 性有害生物来说,其允许量不应该为零。 亚 世界各国植物检疫的基本类型 由于各国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同,其植物检疫的做法和 植物检疫的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纵观世界各国的植物检疫,即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 方法可以将植物检疫分为不同的类型。 有的学者从实施检疫的方法出发,将植物检疫分为全面检疫和针对性检疫两种类型。全 面检疫的国家,一般具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农业生产发达、经济实力较强,国内有害生物控 制措施得力,对进境植物检疫要求极高。因此实施全面检疫,即对进口的物品进行全面的检 疫检验。这些国家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等。针对性检疫的国家,农业生产一 般不很发达,经济技术基础相对较差,对有害生物为害的控制受经济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因 此往往采取由国家颁布要检疫的有害生物名单,按照法定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有重点 的植物检疫。中国、原苏联、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及大多数的非洲国家属于此类型。其实, 全面检疫或针对性检疫,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是属于两点论和重点论的工作方法问题, 从实际情况来看,全面检疫的国家不是没有针对性,针对性检疫的国家也不等于不全面。 有的学者根据植物检疫体系管理,将植物检疫分为三种模式,即美国模式、欧盟模式和 亚洲模式。美国模式代表国家是美国,还包括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其特点是农业部设立综 合性动植物检疫机构(加拿大为食品检验局,包括动物和植物检疫),人员较多,职能明确, 作用突出。欧洲模式的特点是动物、植物保护机构分设,由植保局或检疫局负责植物检疫工 作,但植保机构能相对单一,主要负责植物检疫工作。亚洲模式代表国家是日本和越南等, 其特点是农业部下设植物保护机构,主要负责植物检疫,也组织一些重大病虫测 报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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