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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这一点上,刑法是一个例外。刑法不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是以特定的 调整方法使它与其他部门法律区别开来。 刑法的调整对象不限于某一类社会关系,而是调整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仅以调整对象 为标准,无法把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 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在这 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作后盾和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很 难得到彻底的贯彻实施。就惩治违法行为而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是“第一道防线”,刑法 则充任“第二道防线”的角色 2.任务和实现任务方法的特殊性:刑法主要用刑罚方法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3.强制程度的严厉性 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 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例如,违反民法的,要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等等。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 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 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第二节我国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新中国处理以后30多年的时间里没有刑法典,只有极个别单行刑法条例,即建国初颁布 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条例》、《惩治贪污罪条例》等。 、1979年旧刑法的制定过程 建国初期中国开始了起草刑法典的工作,由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持。从1950年开 始工作,到1956年11月,共写出13稿。八大以后步伐加快,到1957年6月28日,共写出 第22稿。但之后四年多时间里起草工作完全停止。从1961年10月开始,起草工作重新进行 到1963年10月9日写出第33稿。但接着四清、文革开始,一切立法工作均停止 文革结束后,1978年10月开始重新对第33稿进行修改。三中全会后进一步修改,先后 写出五个稿本。1979年5月29日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后,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进行审议,最 终于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生效。 、1997年刑法 立法机关从1982年提出对旧刑法进行修改。从1982年到1989年6月,主要是收集材料、 进行论证。1993年以后重新开始,但后来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到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上,刑法 修改工作暂停。1996年新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后,立法者开始对刑法进行修改,8月8日拿出3 但在这一点上,刑法是一个例外。刑法不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是以特定的 调整方法使它与其他部门法律区别开来。 刑法的调整对象不限于某一类社会关系,而是调整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仅以调整对象 为标准,无法把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 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在这 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作后盾和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很 难得到彻底的贯彻实施。就惩治违法行为而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是“第一道防线”,刑法 则充任“第二道防线”的角色。 2.任务和实现任务方法的特殊性:刑法主要用刑罚方法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3.强制程度的严厉性 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 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例如,违反民法的,要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等等。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 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 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新中国处理以后 30 多年的时间里没有刑法典,只有极个别单行刑法条例,即建国初颁布 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条例》、《惩治贪污罪条例》等。 一、1979 年旧刑法的制定过程 建国初期中国开始了起草刑法典的工作,由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持。从 1950 年开 始工作,到 1956 年 11 月,共写出 13 稿。八大以后步伐加快,到 1957 年 6 月 28 日,共写出 第 22 稿。但之后四年多时间里起草工作完全停止。从 1961 年 10 月开始,起草工作重新进行, 到 1963 年 10 月 9 日写出第 33 稿。但接着四清、文革开始,一切立法工作均停止。 文革结束后,1978 年 10 月开始重新对第 33 稿进行修改。三中全会后进一步修改,先后 写出五个稿本。1979 年 5 月 29 日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后,五届人大二次会议进行审议,最 终于 1979 年 7 月 1 日通过,1980 年 1 月 1 日生效。 二、1997 年刑法 立法机关从 1982 年提出对旧刑法进行修改。从 1982 年到 1989 年 6 月,主要是收集材料、 进行论证。1993 年以后重新开始,但后来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到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上,刑法 修改工作暂停。1996 年新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后,立法者开始对刑法进行修改,8 月 8 日拿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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