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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加强,信息处理和传输 手段的不断进步,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允许金融机构实行混业 经营。面对金融业的这一发展大趋势,我国业内人士对“金融业是否 可以实行混业经营”的声音开始多了起来。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国金 融业健康持续的发展。能否实行混业经营,要看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 影响及其特定的国情。美国和其它发达国家的经验都证明了混业经营 对提高金融竞争力、促进金融体系稳定发展是有利的。我们也注意到 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应付这些挑战,国际 组织和各个国家都在进行探索,并且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可资 借鉴 西方金融模式的演变过程及其原因 目前,金融界关于“混业经营”的概念界定尚未定论,但关于混 业经营的框架性概念似乎已成共识。狭义上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 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广义上的理解 是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都可以相互进入对方业务领域甚 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目前多数国家转向广义的混业 经营,通常讨论的金融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也是基于广义理解之上的。 20世纪30年代以前,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都实行金融混业 经营制度。1929年爆发了全球性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在这次危机中 仅美国就有5000多家银行倒闭,银行、证券混业经营对此起了推波助 澜的作用。西方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由此受到质疑。为了防止灾难的重 演,美国国会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汀格尔法》,该法案规 定:商业银行不管是本土的还是外资的,可以经纪的身分,在美国债 券市场活动,但禁止参与包销、证券买卖及集团证券业务:商业银行不 得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员工不得在各种证券机构 兼职。其后,美国国会又先后颁布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投资公 司法》、《1%68年威斯法》等一系列法案,逐步形成了金融分业经营制 度的基本框架。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经济引言: 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加强,信息处理和传输 手段的不断进步,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允许金融机构实行混业 经营。面对金融业的这一发展大趋势,我国业内人士对“金融业是否 可以实行混业经营”的声音开始多了起来。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国金 融业健康持续的发展。能否实行混业经营,要看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 影响及其特定的国情。美国和其它发达国家的经验都证明了混业经营 对提高金融竞争力、促进金融体系稳定发展是有利的。我们也注意到 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应付这些挑战,国际 组织和各个国家都在进行探索,并且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可资 借鉴。 一、 西方金融模式的演变过程及其原因 目前,金融界关于“混业经营”的概念界定尚未定论,但关于混 业经营的框架性概念似乎已成共识。狭义上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 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广义上的理解 是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都可以相互进入对方业务领域甚 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目前多数国家转向广义的混业 经营,通常讨论的金融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也是基于广义理解之上的。 20 世纪 30 年代以前 ,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都实行金融混业 经营制度。1929 年爆发了全球性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 ,在这次危机中 , 仅美国就有 5000 多家银行倒闭 ,银行、证券混业经营对此起了推波助 澜的作用。西方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由此受到质疑。为了防止灾难的重 演 ,美国国会 1933 年通过了《格拉斯———斯汀格尔法》 ,该法案规 定 :商业银行 ,不管是本土的还是外资的 ,可以经纪的身分 ,在美国债 券市场活动 ,但禁止参与包销、证券买卖及集团证券业务 ;商业银行不 得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员工不得在各种证券机构 兼职。其后 ,美国国会又先后颁布了《1934 年证券交易法》、《投资公 司法》、《1968 年威斯法》等一系列法案 ,逐步形成了金融分业经营制 度的基本框架。进入 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 ,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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