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 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氏 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令和诏 敕,我们均将排除之 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 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 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 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一章天皇 第一条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第二条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第三条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四条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 第五条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六条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法官 第七条天皇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为国民行使下列有关国事的行为: 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条约 召集国会 三、解散众议院 四、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选举 五、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权证书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 六、认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执行刑罚以及恢复权利 七、授与荣誉称号 八、认证批准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 九、接受外国大使及公使 十、举行仪式 第八条授与皇室财产,皇室承受或赐予财产,均须根据国会的决议 第二章放弃战争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 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 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令和诏 敕,我们均将排除之。 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 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 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 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一章 天皇 第一条 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第二条 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第三条 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四条 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 第五条 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六条 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法官。 第七条 天皇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为国民行使下列有关国事的行为: 一、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条约。 二、召集国会。 三、解散众议院。 四、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选举。 五、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权证书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 六、认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执行刑罚以及恢复权利。 七、授与荣誉称号。 八、认证批准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 九、接受外国大使及公使。 十、举行仪式。 第八条 授与皇室财产,皇室承受或赐予财产,均须根据国会的决议。 第二章 放弃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