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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钊:用“法治之理”塑造中国法理学 含义如何理解。西方法理传入中国,肯定会出现中国特色的理解,中国法治理论的构建也必然会带有中 国特色。中国特色是与西方比较的产物,是一种客观的事实。这是一个事实问题,只是我们不能拿着事 实问题来言说其他的问题,比如,用中国特色拒斥现代法治文明。中国学者真的需要认真研究中国特色 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如果没有针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论,光靠西方法理学来解释中国,出现理论与实 践的错位肯定在所难免。对中国现实社会来说,直接消费来自西方的法理是一种“奢侈”活动,不仅是 我们消费不起的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把法治之理装扮得面目全非,直至出现把“法治”概念“玩死”的现 象①。法洽中国建设需要有自己特色的法治理论,但不能够把特色任意解释。任何一个特色都需要经 过理论的充分论证。这种论证是必要的,是我们能够学习西方、改造中国的前提性条件。不然的话,只 能是盲目地接受或拒绝。这对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来说,肯定是灾难性的。在中国语境下,我们不可 能完全准确地理解西方的法理,我们所理解的就是我们所能够理解的;我们所接受的就是我们能够接受 的。从总体趋势上看,中国法理学界对西方法理的理解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朱苏力用西方人实 证法学或者说法律社会学的眼光来打量中国,结果得出了结论:分析解剖中国的现实需要借助西方的理 论,在中国法治建设中需要借助本土资源。还有一些学者所倡导的教义学法学试图用西方的法律之理 来解释、解决中国的案件,也在很多场景下被指责脱离中国的实际。法治中国建设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 论,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还在形成之中。 在笔者看来,“法治之理”不应该直接入世,而应该经由中国特色法治理论入世。法治之理应该探 寻更超脱的理论,而特色理论恰恰是对这些作为智库知识的选择。只是政治领袖对理论的选择与识别 也是需要能力与资格限定的。在各种事务缠身的情况下,决策者对各种理论的选择还有很多的局限 作为智库知识的法学理论,不仅是作为一种批判现实力量而存在,而且也包括了指引行动的思路。我们 相信,随着中国法治的进步,以及执政者对法治之理选择能力的提升,法理学者的努力会得到部分的认 可。尽管,要想使所有的理论都能被认同也是不可能的。法学研究者追求自由平等的努力,并不见得有 一份耕耘就有一分收获。研究者的努力与理论学说的获得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这里面既有集体成员的 努力,也有法治与社会发展的机遇。在权力盛行的时代,国家与社会对法治之理的需求不旺盛,现如今 不同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意味着法治之理有了用武之地。剩下的问题就是 法理学者能否贡献社会所需要的法治理论。另外,法理学者的身份焦虑需要通过自身的贡献来获得解 救途径。对身份的认同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角色问题,这其中包括了个人多重角色的转换以及观察者 不同角度的审视。比如,道德、政治、法律身份转换过程中都存在不少的烦恼。过去的时候我们过度讲 究政治身份,但现在搞法治,政治身份与法律身份的转换也会增加人们的痛苦。政治身份决定了人们必 须有大局意识;法律身份更强调私利;道德身份则强调对他人的奉献和牺牲。强烈的私利倾向往往使人 们不讲大局,过度关心个人的利益。尽管道德意识也在努力拉回人们对利益的过度追求,但高尚的道德 要求很难成为公民的法律义务。在中国,我们还必须讲究法治之理。 三、克服法理学科及其研究者的身份焦虑2 当人们用法治之理打量中国的时候,我们发现,不仅是法理学者,而且几乎所有法学研究者都不同 程度的存在着身份焦虑问题。我究竟是谁?在为谁说话?中国法理学者说的是什么话?是不是也该有 一个法治梦?其实“中国梦”从心理学上讲,就是通过修辞所表达的对作为一个中国人的身份“焦虑”。 就像当年马丁·路德·金所说的“我有一个梦想”一样,所思虑的是要解决种族身份的不平等问题。然 而,我们对这种基于身份的焦虑不要嘲笑,而是需要认真对待。我们需要在对“身份”的追求中,圆一个 ①在中国历史上,袁世凯在恢复帝制的时候已经玩死了“共和”的概念,蒋介石在民国训政时期玩死了“民主”的概念,而“自由”也 早已经被解释得面目全非。所谓“玩死”就是指来自西方的严肃的概念,已经对中国人没有了吸引力,成了没有固定意义的趋于实际上 已经“死亡”的概念 ②具体相关论述可参见陈金钊:《法理学研究的身份焦虑》,《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此部分内容为该文中未发表部 分,本人认为却很有讨论的必要,故在此重新表达并加以说明含义如何理解。西方法理传入中国,肯定会出现中国特色的理解,中国法治理论的构建也必然会带有中 国特色。中国特色是与西方比较的产物,是一种客观的事实。这是一个事实问题,只是我们不能拿着事 实问题来言说其他的问题,比如,用中国特色拒斥现代法治文明。中国学者真的需要认真研究中国特色 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如果没有针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论,光靠西方法理学来解释中国,出现理论与实 践的错位肯定在所难免。对中国现实社会来说,直接消费来自西方的法理是一种“奢侈”活动,不仅是 我们消费不起的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把法治之理装扮得面目全非,直至出现把“法治”概念“玩死”的现 象①。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有自己特色的法治理论,但不能够把特色任意解释。任何一个特色都需要经 过理论的充分论证。这种论证是必要的,是我们能够学习西方、改造中国的前提性条件。不然的话,只 能是盲目地接受或拒绝。这对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来说,肯定是灾难性的。在中国语境下,我们不可 能完全准确地理解西方的法理,我们所理解的就是我们所能够理解的;我们所接受的就是我们能够接受 的。从总体趋势上看,中国法理学界对西方法理的理解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朱苏力用西方人实 证法学或者说法律社会学的眼光来打量中国,结果得出了结论:分析解剖中国的现实需要借助西方的理 论,在中国法治建设中需要借助本土资源。还有一些学者所倡导的教义学法学试图用西方的法律之理 来解释、解决中国的案件,也在很多场景下被指责脱离中国的实际。法治中国建设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 论,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还在形成之中。 在笔者看来,“法治之理”不应该直接入世,而应该经由中国特色法治理论入世。法治之理应该探 寻更超脱的理论,而特色理论恰恰是对这些作为智库知识的选择。只是政治领袖对理论的选择与识别 也是需要能力与资格限定的。在各种事务缠身的情况下,决策者对各种理论的选择还有很多的局限。 作为智库知识的法学理论,不仅是作为一种批判现实力量而存在,而且也包括了指引行动的思路。我们 相信,随着中国法治的进步,以及执政者对法治之理选择能力的提升,法理学者的努力会得到部分的认 可。尽管,要想使所有的理论都能被认同也是不可能的。法学研究者追求自由平等的努力,并不见得有 一份耕耘就有一分收获。研究者的努力与理论学说的获得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这里面既有集体成员的 努力,也有法治与社会发展的机遇。在权力盛行的时代,国家与社会对法治之理的需求不旺盛,现如今 不同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意味着法治之理有了用武之地。剩下的问题就是 法理学者能否贡献社会所需要的法治理论。另外,法理学者的身份焦虑需要通过自身的贡献来获得解 救途径。对身份的认同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角色问题,这其中包括了个人多重角色的转换以及观察者 不同角度的审视。比如,道德、政治、法律身份转换过程中都存在不少的烦恼。过去的时候我们过度讲 究政治身份,但现在搞法治,政治身份与法律身份的转换也会增加人们的痛苦。政治身份决定了人们必 须有大局意识;法律身份更强调私利;道德身份则强调对他人的奉献和牺牲。强烈的私利倾向往往使人 们不讲大局,过度关心个人的利益。尽管道德意识也在努力拉回人们对利益的过度追求,但高尚的道德 要求很难成为公民的法律义务。在中国,我们还必须讲究法治之理。 三、克服法理学科及其研究者的身份焦虑② 当人们用法治之理打量中国的时候,我们发现,不仅是法理学者,而且几乎所有法学研究者都不同 程度的存在着身份焦虑问题。我究竟是谁?在为谁说话?中国法理学者说的是什么话?是不是也该有 一个法治梦?其实“中国梦”从心理学上讲,就是通过修辞所表达的对作为一个中国人的身份“焦虑”。 就像当年马丁·路德·金所说的“我有一个梦想”一样,所思虑的是要解决种族身份的不平等问题。然 而,我们对这种基于身份的焦虑不要嘲笑,而是需要认真对待。我们需要在对“身份”的追求中,圆一个 5 陈金钊:用“法治之理”塑造中国法理学 ① ② 在中国历史上,袁世凯在恢复帝制的时候已经玩死了“共和”的概念,蒋介石在民国训政时期玩死了“民主”的概念,而“自由”也 早已经被解释得面目全非。所谓“玩死”就是指来自西方的严肃的概念,已经对中国人没有了吸引力,成了没有固定意义的趋于实际上 已经“死亡”的概念。 具体相关论述可参见陈金钊:《法理学研究的身份焦虑》,《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 5期。此部分内容为该文中未发表部 分,本人认为却很有讨论的必要,故在此重新表达并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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