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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地基与上部结构相互作用的影响 规范5.2.7规定: 结构抗震计算,一般情况下可不计入地基与结构相 互作用的影响;8度和9度时建造于Ⅲ、Ⅳ类场地,采用 箱基、刚性较好的筏基和桩箱联合基础的钢筋混凝土髙 层建筑,当结构基本自振周期处于特征周期的1.2倍至5 倍范围时,若计入地基与结构动力相互作用的影响,对 刚性地基假定计算的水平地震剪力可按下列规定折减, 其层间变形可按折减后的楼层剪力计算。§3.10 地基与上部结构相互作用的影响 规范5.2.7规定: 结构抗震计算,一般情况下可不计入地基与结构相 互作用的影响;8度和9度时建造于Ⅲ、Ⅳ类场地,采用 箱基、刚性较好的筏基和桩箱联合基础的钢筋混凝土高 层建筑,当结构基本自振周期处于特征周期的1.2倍至5 倍范围时,若计入地基与结构动力相互作用的影响,对 刚性地基假定计算的水平地震剪力可按下列规定折减, 其层间变形可按折减后的楼层剪力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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