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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分 评卷人 三、文书写作题(60分) 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 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8日,京西市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辖区内餐饮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检 查时发现,金色餐饮公司从事了销售卷烟的经营活动,但其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并不包括 此经营项目,且其并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过全面检查证实,金色餐饮公司从事卷烟销售活动 已达半年之久,直至此次被查获,获利3000余元。东区工商局当即对其正在销售的60余条卷 烟予以查扣封存。经京西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在这些卷烟中,共有“软中华”10条、 “硬中华”6条为假冒伪劣卷烟。 2006年10月21日,京西市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金色餐饮公司无照经营、销售以假充 真产品为由,责令其改正无照经营行为、立即停止销售以假充真产品,并对其作出“没收卷烟, 并处罚款5000元(应于20日内缴纳到东区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向其送达了“第 2112008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色餐饮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 起行政诉讼,但却始终不缴纳罚款。2007年3月3日,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3项的规定向东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金色餐饮公 司应当缴纳的罚款。 注:文书序号统一为2008年第001号 1329得 分 评卷人 三、文书写作题(60分) 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 案情简介 : 2006年 10月 8日,京西市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辖区内餐饮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检 查时发现 ,金色餐饮公司从事了销售卷烟的经营活动 ,但其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并不包括 此经营项目,且其并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过全面检查证实,金色餐饮公司从事卷烟销售活动 已达半年之久,直至此次被聋获,获利3000余元。东区工商局当即对其正在销售的60余条卷 烟予以查扣封存 。经京西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 ,在这些卷烟 中,共有“软 中华”10条、 “硬中华”6条为假 冒伪劣卷烟。 2006年 10月 21日,京西市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金色餐饮公司无照经营、销售以假充 真产品为由,责令其改正无照经营行为、立即停止销售以假充真产品,并对其作出“没收卷烟, 并处罚款 5000元(应于 20日内缴纳到东区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向其送达了“第 2112008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色餐饮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 起行政诉讼,但却始终不缴纳罚款。2007年 3月3日,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51条第 3项的规定向东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金色餐饮公 司应 当缴纳的罚款 。 注:文书序号统一为2008年第 。01号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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