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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将保险法纳入商法典中,主要有法国、 日本、比利时、西班牙等; 2.制定单行保险法律,主要有德国、瑞士、 瑞典、丹麦、英国、美国等; 3.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放在民 法债编中,采此体例的国家主要有意大 利、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将保险法纳入商法典中,主要有法国、 日本、比利时、西班牙等; 2.制定单行保险法律,主要有德国、瑞士、 瑞典、丹麦、英国、美国等; 3.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放在民 法债编中,采此体例的国家主要有意大 利、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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