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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票; 3.装箱单; 4.保险单 第十条装运条件 1.装运船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 知买方。 第十一条索赔:卖方同意受理因货物的质量、数量和(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 符的异议索赔,但卖方仅负责赔偿由于制造工艺不良或材质不佳所造成的质量不符 部分。有关安装不当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赔或损失,卖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赔异 议必须提供有声誉的、并经卖方认可的公证机构的检验报告。有关质量方面索赔异 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个月内提出,有关数量和(或)规格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 后30天内提出。一切损失凡由于自然原因或属于船方或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者,卖 方概不受理。如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信用证开出,或者开来的信用证不符2.发票; 3.装箱单; 4.保险单。 第十条 装运条件: 1.装运船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 知买方。 第十一条 索赔:卖方同意受理因货物的质量、数量和(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 符的异议索赔,但卖方仅负责赔偿由于制造工艺不良或材质不佳所造成的质量不符 部分。有关安装不当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赔或损失,卖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赔异 议必须提供有声誉的、并经卖方认可的公证机构的检验报告。有关质量方面索赔异 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个月内提出,有关数量和(或)规格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 后30天内提出。一切损失凡由于自然原因或属于船方或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者,卖 方概不受理。如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信用证开出,或者开来的信用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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