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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一九七二年十 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政治 第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体朝鲜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会主义国 家。 第二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在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 体人民的政治思想统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自立民族经济基础之上。 第三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继承了在反对帝国主义侵略者、争取祖国的 光复和人民的自由和幸福的光荣革命斗争中树立的光辉传统的革命的政权。 第四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创造性地运用于我国现实 的朝鲜劳动党的主体思想作为自己活动的指针。 第五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为了在北半部实现社会主义的完全胜利,在全 国范围内排除外来势力,在民主基础上和平地统一祖国,争取完全的民族独立而 斗争。 第六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永远消灭了阶级对立和人对人的一切剥削和压 迫。 国家维护和保护从剥削和压迫下获得解放的工人、农民、兵士和劳动知识分子的 利益。 第七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权力属于工人、农民、兵士和劳动知识分子。 劳动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一一最高人民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会议行使权力。 第八条自郡人民会议至最高人民会议为止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普遍、平 等、直接的原则,以秘密投票选举。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议员对选民负责。 第九条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一切国家机关都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 和活动。 第十条朝鲜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贯彻阶级路线和群众路线。1972 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一九七二年十 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政 治 第一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体朝鲜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会主义国 家。 第二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在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 体人民的政治思想统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自立民族经济基础之上。 第三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继承了在反对帝国主义侵略者、争取祖国的 光复和人民的自由和幸福的光荣革命斗争中树立的光辉传统的革命的政权。 第四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创造性地运用于我国现实 的朝鲜劳动党的主体思想作为自己活动的指针。 第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为了在北半部实现社会主义的完全胜利,在全 国范围内排除外来势力,在民主基础上和平地统一祖国,争取完全的民族独立而 斗争。 第六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永远消灭了阶级对立和人对人的一切剥削和压 迫。 国家维护和保护从剥削和压迫下获得解放的工人、农民、兵士和劳动知识分子的 利益。 第七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权力属于工人、农民、兵士和劳动知识分子。 劳动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最高人民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会议行使权力。 第八条 自郡人民会议至最高人民会议为止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普遍、平 等、直接的原则,以秘密投票选举。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议员对选民负责。 第九条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一切国家机关都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 和活动。 第十条 朝鲜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贯彻阶级路线和群众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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