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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其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升,应当充分听取所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信贷等 方面的优惠。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 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 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 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 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其业务考核、岗位聘用以及晋升,应当充分听取所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信贷等 方面的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 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 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 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 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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