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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细粉指能全部通过六号筛,并含能通过七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 极细粉指能全部通过八号筛,并含能通过九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 (8)乙醇未指明浓度时,均系指95%(ml/ml)的乙醇。 十九、计算分子量以及换算因子等使用的原子量均按最新国际原子量表 推荐的原子量。 精确度 二十、本版药典规定取样量的准确度和试验精度 (1)试验中供试品与试药等“称重”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数码表示, 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如称取“0.l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 0.06~0.14g;称取“2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5~2.5g;称取“2.0g",系指称取重量 可为1.95~2.05g;称取"20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195~2005g “精密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称定”系指称 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百分之一;“精密量取”系指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 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该体积移液管的精确度要求:“量取”系指可用量筒或按照 量取体积的有效数位选用量具。取用量为“约”若干时,系指取用量不得超过 规定量的±10%。 (2)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 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 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30分钟 后进行 (3)试验中规定“按干燥品(或无水物,或无溶剂)计算”时,除另有规定 外,应取未经干燥(或未去水、或未去溶剂)的供试品进行试验,并将计算 中的取用量按检査项下测得的干燥失重(或水分、或溶剂)扣除 见下,会会(4)试验中的“空白试验”,系指在不加供试品或以等量溶剂替代供试液的情 校正”,系指按供试品所耗滴定液的量(m)与空白试验中所耗滴定液量(m)之差 进行计算。 (5)试验时的温度,未注明者,系指在室温下进行;温度高低对试验结果 有显著影响者,除另有规定外,应以25℃±2℃为准 试药、试液、指 示剂 十一、试验用的试药,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根据附录试药项下的规 定,选用不同等级并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试剂 标准。试液、缓冲液、指示剂与滴定液等,均应符合附录的规定或按照附录 的规定制备 二十二、试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均系指纯化水。酸碱度检查所用的 水,均系指新沸并放冷至室温的水。 二十三、酸碱性试验时,如未指明用何种指示剂,均系指石蕊试纸。 动物试 二十四、动物试验所使用的动物及其管理应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颁布的规定执行 动物品系、年龄、性别等应符合药品和生物制品检定要求。最细粉 指能全部通过六号筛,并含能通过七号筛不少于 95%的粉末; 极细粉 指能全部通过八号筛,并含能通过九号筛不少于 95%的粉末。 (8) 乙醇未指明浓度时,均系指 95%(ml/ml)的乙醇。 十九、计算分子量以及换算因子等使用的原子量均按最新国际原子量表 推荐的原子量。 精确度 二十、本版药典规定取样量的准确度和试验精度。 (1) 试验中供试品与试药等“称重”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数码表示, 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如称取“0.1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 0.06~0.14g;称取“2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 1.5~2.5g;称取“2.0g",系指称取重量 可为 1.95~2.05g;称取"2.00g",系指称取重量可为 1.995~2.005g。 “精密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称定”系指称 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百分之一;“精密量取”系指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 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该体积移液管的精确度要求;“量取”系指可用量筒或按照 量取体积的有效数位选用量具。取用量为“约”若干时,系指取用量不得超过 规定量的±10%。 (2) 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 异在 0.3mg 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 件下继续干燥 1 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 30 分钟 后进行。 (3) 试验中规定“按干燥品(或无水物,或无溶剂)计算”时,除另有规定 外,应取未经干燥(或未去水、或未去溶剂)的供试品进行试验,并将计算 中的取用量按检查项下测得的干燥失重(或水分、或溶剂)扣除。 (4) 试验中的“空白试验”,系指在不加供试品或以等量溶剂替代供试液的情 况下,按同法操作所得的结果;含量测定中的“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 校正”,系指按供试品所耗滴定液的量(ml)与空白试验中所耗滴定液量(ml)之差 进行计算。 (5) 试验时的温度,未注明者,系指在室温下进行;温度高低对试验结果 有显著影响者,除另有规定外,应以 25℃±2℃为准。 试药、试液、指 示剂 二十一、试验用的试药,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根据附录试药项下的规 定,选用不同等级并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试剂 标准。试液、缓冲液、指示剂与滴定液等,均应符合附录的规定或按照附录 的规定制备。 二十二、试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均系指纯化水。酸碱度检查所用的 水,均系指新沸并放冷至室温的水。 二十三、酸碱性试验时,如未指明用何种指示剂,均系指石蕊试纸。 动物试 验 二十四、动物试验所使用的动物及其管理应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颁布的规定执行。 动物品系、年龄、性别等应符合药品和生物制品检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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