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 月内缴纳审查费。 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 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 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第三十条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己完成的种 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 因审查需要,申请人应当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该植物新品 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一条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作 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驳回,并通知 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审批机关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 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 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 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 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第六章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四条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 月内缴纳审查费。 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 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 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 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 因审查需要,申请人应当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该植物新品 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作 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驳回,并通知 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审批机关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对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 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 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 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 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第六章 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四条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