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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代位权制度 概念。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 对第三人的到期权利,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 害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 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设立 这一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 性质特征:实体权;非代理权;非一般形成 权;非实现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的债权须合法存在。如果双方的 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或者被撤销,债权就 不存在,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朝的债权。该 债权须到期、合法而且是非专属债务人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第一节代位权制度 一、概念。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 对第三人的到期权利,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 害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 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设立 这一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 性质特征:实体权;非代理权;非一般形成 权;非实现债权的权利。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的债权须合法存在。如果双方的 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或者被撤销,债权就 不存在,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该 债权须到期、合法而且是非专属债务人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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