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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男,1972年11月13日生,××省××市××县人,现住在××市××县清华路33 号,汉族,无业。 徐飞,男,1973年11月24日生,××省××市××县人,现住在××市××县清华路54 号,汉族,无业。 鲁达,男,1972年9月8日生,××省××市××县人,现住在××市××县光阳路34 号,汉族,无业。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 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 当予以速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 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速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可以予以逮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75陈华,男, 1972 11 13 日生, XX xx xx 县人,现住在 xx xx 县清华路 33 号,汉族,无业。 徐飞,男, 1973 11 24 日生, XX xx xx 县人,现住在 xx xx 县清华路 54 号,汉族,无业。 鲁达,男, 1972 日生, X X xx xx 县人,现住在 xx xx 县光阳路 34 号,汉族,无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 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 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 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可以予以逮捕。 (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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