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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国营商业要采取经济手段,调节商品供求,平抑物价, 对集市贸易发挥经济主导用。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可在集市上 开展议购议销和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以及其它正常的业务活动。 第五条凡参加城乡集市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 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场秩序 第二章上市物资和参加集市人员活动的范围 第六条社队集体、农民个人和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农 (牧、渔、林)工商联合企业的农副产品,在完成交售任务和履行 合同义务后,除中央或省、市、自治区规定不许上市的以外,都允 许上市 第七条国营工业企业的产品,凡国家允许上市自销的部分,可 以在农村集市和城市指定的市场出售 第八条国营农场、农(牧、渔、林)工商联合企业和集体企业 的工业产品,国家不收购或完成国家计划后的多余部分,可以在农村 集市和城市指定的市场出售 第九条农民个人所得的奖售工业品,需要出售的,持基层行政 单位的证明,可以在农村集市出售。 第十条社队集体、农民个人和城市居民的旧自行车、旧物料以 及农村的小型旧农机具等,可以到农村集市和城市指定的市场出售 出售旧农机、旧自行车和大型、贵重的旧物料都要持有关执照和证明。 第十一条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合作商业以及个体有证商第四条 国营商业要采取经济手段,调节商品供求,平抑物价, 对集市贸易发挥经济主导 用。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可在集市上 开展议购议销和代购、代销、 代储、代运以及其它正常的业务活动。 第五条 凡参加城乡集市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 法的规定,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场秩序。 第二章 上市物资和参加集市人员活动的范围 第六条 社队集体、农民个人和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农 (牧、渔、林 )工商联合 企业的农副产品,在完成交售任务和履行 合同义务后,除中央或省、市、自治区规 定不许上 市的以外,都允 许上市。 第七条 国营工业企业的产品,凡国家允许上市自销的部分,可 以在农村集市和城市指定的市 场出售。 第八条 国营农场、农(牧、渔、林)工商联合企业和集体企业 的工业产品,国家不收购或完 成国家计划后的多余部分,可以在农村 集市和城市指定的市场出售。 第九条 农民个人所得的奖售工业品,需要出售的,持基层行政 单位的证明,可 以在农村集市出售。 第十条 社队集体、 农民个人和城市居民的旧自行车、 旧物料以 及农村的小型 旧农机具等,可以到农村集市和城市指定的市场出售。 出售旧农机、旧自行车和大 型、贵重的旧物料都要持有关执照和证明。 第十一条 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合作商业以及个体有证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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