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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前景和当前问题研究 (2)开曼群岛的mutual fund 与全球大部分地区一样,开曼群岛也没有与私募基金完全对应的法律概念。 根据《2003共同基金法》,在开曼群岛注册或建立基金,或在开曼群岛进行基金的 资产管理或行政管理,共同基金必须符合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为由政府批准的共同基金((licensed mutual fund),指在开曼群岛拥 有注册的办公室的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制基金,以及以开曼群岛官方认可的信托公 司作为信托人的单位信托型基金: 第二种情况为由政府批准的管理人负责管理的共同基金,即由政府批准的管 理人负责管理的共同基金,基金或基金信托人未经开曼政府批准,但基金的管理 公司已获得开曼政府批准,并且该基金管理人的主要办公地点位于开曼群岛。 第三种情况为,符合基金法4(3)条款的共同基金。具体包括两种:一是每个 投资者在基金中的投资都超过4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的基金,二是基金份额在 由CIMA(Cayman Island Monetary Authority,开曼群岛货币管理局)认可的股票 交易所或场外市场(OTC)上市,同时在CIMA注册的基金。对于这种情况,基金 和基金行政管理人都无需经过政府批准。 第四种情况为,符合基金法4(4)条款的共同基金。基金法4(4)条款规定,如 果基金投资者不超过15个,并且如果多数投资者达成一致,投资者可以聘请或更 换基金运作人(指公司型基金的董事长,信托型基金的信托人,以及有限合伙型 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则基金和基金行政管理人都无需经过政府批准。 目前,开曼群岛90%以上的共同基金都属于第三种情况。开曼群岛对所有的共 同基金的投资方向都没有限制。因此,从基金投资监管的角度看,开曼群岛的共 同基金与美国对冲基金和我国私募基金相似,从基金和投资管理人资格监管的角 度看,开曼群岛符合4(3)豁免条款的基金与美国对冲基金和我国私募基金相似。 由于海外对私募基金的称呼各不相同,为了保持本报告中概念的连续性,在 本报告此后的部分中,将美国的hedge fund和开曼群岛的mutual fund统一翻译为 私募基金。 5主要指在开曼注册的ETF。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前景和当前问题研究 5 (2)开曼群岛的 mutual fund 与全球大部分地区一样,开曼群岛也没有与私募基金完全对应的法律概念。 根据《2003 共同基金法》,在开曼群岛注册或建立基金,或在开曼群岛进行基金的 资产管理或行政管理,共同基金必须符合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为由政府批准的共同基金(licensed mutual fund),指在开曼群岛拥 有注册的办公室的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制基金,以及以开曼群岛官方认可的信托公 司作为信托人的单位信托型基金; 第二种情况为由政府批准的管理人负责管理的共同基金,即由政府批准的管 理人负责管理的共同基金,基金或基金信托人未经开曼政府批准,但基金的管理 公司已获得开曼政府批准,并且该基金管理人的主要办公地点位于开曼群岛。 第三种情况为,符合基金法 4(3)条款的共同基金。具体包括两种:一是每个 投资者在基金中的投资都超过 40 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的基金,二是基金份额在 由 CIMA(Cayman Island Monetary Authority,开曼群岛货币管理局)认可的股票 交易所或场外市场(OTC)上市,同时在 CIMA 注册的基金5 。对于这种情况,基金 和基金行政管理人都无需经过政府批准。 第四种情况为,符合基金法 4(4)条款的共同基金。基金法 4(4)条款规定,如 果基金投资者不超过 15 个,并且如果多数投资者达成一致,投资者可以聘请或更 换基金运作人(指公司型基金的董事长,信托型基金的信托人,以及有限合伙型 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则基金和基金行政管理人都无需经过政府批准。 目前,开曼群岛 90%以上的共同基金都属于第三种情况。开曼群岛对所有的共 同基金的投资方向都没有限制。因此,从基金投资监管的角度看,开曼群岛的共 同基金与美国对冲基金和我国私募基金相似,从基金和投资管理人资格监管的角 度看,开曼群岛符合 4(3)豁免条款的基金与美国对冲基金和我国私募基金相似。 由于海外对私募基金的称呼各不相同,为了保持本报告中概念的连续性,在 本报告此后的部分中,将美国的 hedge fund 和开曼群岛的 mutual fund 统一翻译为 私募基金。 5 主要指在开曼注册的 E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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