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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发[998]089号 (1998年1月4日,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颁布, 1998年7月1日实施环发[998089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说明 为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保障人 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国家危 险废物名录》。 国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凡《名录》中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 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 废物管理 对需要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废物类别,在其鉴别标准颁布以前,仅作为危 险废物登记使用。 四、危险废物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危 险废物的管理条款执行。 五、本次公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为第一批执行《名录》。随着经济和科学 技术的发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不定期修订。 六、本《名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废物类 废物来源 常见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 别 H01医院临「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手术残物,敷料、化验废物,传 床废物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 染性废物,动物试验废物 手术、包扎残余物 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 化验检查残余物 传染性废物 废水处理污泥 W02医药废从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产废抗菌药、甾类药、抗组织胲类 物生的废物,包括兽药产品(不含中药、镇痛药、心血管药、神经系 药类废物 统药、杂药,基因类废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发[1998]089 号 (1998 年 1 月 4 日,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颁布, 1998 年 7 月 1 日实施环发[1998]089 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说明 一、为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保障人 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国家危 险废物名录》。 二、国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凡《名录》中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 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 废物管理。 三、对需要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废物类别,在其鉴别标准颁布以前,仅作为危 险废物登记使用。 四、危险废物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危 险废物的管理条款执行。 五、本次公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为第一批执行《名录》。随着经济和科学 技术的发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不定期修订。 六、本《名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编号 废物类 别 废物来源 常见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 HW01 医院临 床废物 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 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 ——手术、包扎残余物 ——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 ——化验检查残余物 ——传染性废物 ——废水处理污泥 手术残物,敷料、化验废物,传 染性废物,动物试验废物 HW02 医药废 物 从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产 生的废物,包括兽药产品(不含中 药类废物)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废抗菌药、甾类药、抗组织胺类 药、镇痛药、心血管药、神经系 统药、杂药,基因类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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