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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 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 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 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 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 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 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 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 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 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 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 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 实际工作的能力。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 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 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 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 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 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 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 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 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 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 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 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 实际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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