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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 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 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 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 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 (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 (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第四条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 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 要求。 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 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 名单子以公布,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业绩、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增加情况和 出国旅游的发展趋势,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 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 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 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 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 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 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 (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 (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第四条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 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 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 要求。 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 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 名单予以公布,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业绩、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增加情况和 出国旅游的发展趋势,在每年的 2 月底以前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 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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