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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转让方即丧失被转让地块的使用权,受让 方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 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分别办理转让手续 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 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 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冋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担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 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当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 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二十一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转让方即丧失被转让地块的使用权,受让 方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 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分别办理转让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 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 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担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 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当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 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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