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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教案 商法总论 第一讲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商的含义 按照《韦氏新国际辞典》的解释,商事系指商品交换行为或买卖行为;《布莱克法律辞 典》认定,商是指"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的财物之交换”;《拉威尼当代商法》则认 为:"商事一词是对各种物品的交易或交换之总括。“现代许多商法学者均曾注意到不同 层次的观念形态中对于商事概念不同理解的问题,并且主张将一般社会观念中的商”与 经济学意义的商〃以及与法律学中商″加以区别,认为它们应当具有不同的含义。 经济学意义的商实际上是对现代社会生产过程中某一部分经济活动(即商品流通活动) 的理论概括。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换言之,商即介于农业工业 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润之行为。 法律学上的商事概念。依通常理解,法律学上的ν商",除固有商外,还包括范围更广的 非固有商”。这里所说的"非固有商",根据学者们的归纳,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辅 助商″,亦称`第二种商〃″,指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之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 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商事行为,如货物运送、仓储、居间、代理、行纪、包装等。 第二类是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 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有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运送、 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营业,学者又将其称之为ν第三种商″。第三类是仅与辅 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营业、饭店酒 楼、戏院舞厅、旅游服务、娱乐营业、信息咨询等,此种商事营业与固有商的联系已极 为间接,学者多称之为ν第四种商〃。由此可见,现代商法上所称的商事是指营利性主体 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之总称。这就是说,商事是对营利性主体从事的各 种活动之概括;商事是对各种持续性营利行为之概括;商事是对各种营利性营业之概括。 二、商法的概念 商法,亦称商事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 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的国 家所制定的并冠以商法典之名的法律而言。法国、德国、日本、比利时、意大利、西 班牙、葡萄牙等国家都先后制定了商法典。据统计,迄今为止,世界上大约有40多个商法学教案 :::.. 商法总论 第一讲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的含义 按照《韦氏新国际辞典》的解释,商事系指商品交换行为或买卖行为;《布莱克法律辞 典》认定,商是指“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的财物之交换”;《拉威尼当代商法》则认 为:“商事一词是对各种物品的交易或交换之总括。”现代许多商法学者均曾注意到不同 层次的观念形态中对于商事概念不同理解的问题,并且主张将一般社会观念中的“商”与 经济学意义的“商”以及与法律学中“商”加以区别,认为它们应当具有不同的含义。 经济学意义的商实际上是对现代社会生产过程中某一部分经济活动(即商品流通活动) 的理论概括。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换言之,商即介于农业工业 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润之行为。 法律学上的商事概念。依通常理解,法律学上的“商”,除固有商外,还包括范围更广的 “非固有商”。这里所说的"非固有商",根据学者们的归纳,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辅 助商”,亦称“第二种商”,指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之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 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商事行为,如货物运送、仓储、居间、代理、行纪、包装等。 第二类是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 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有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运送、 制造、加工、出版、印刷、摄影营业,学者又将其称之为“第三种商”。第三类是仅与辅 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旅馆营业、饭店酒 楼、戏院舞厅、旅游服务、娱乐营业、信息咨询等,此种商事营业与固有商的联系已极 为间接,学者多称之为“第四种商”。由此可见,现代商法上所称的商事是指营利性主体 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之总称。这就是说,商事是对营利性主体从事的各 种活动之概括;商事是对各种持续性营利行为之概括;商事是对各种营利性营业之概括。 二、商法的概念 商法,亦称商事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 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的国 家所制定的并冠以“商法典”之名的法律而言。法国、德国、日本、比利时、意大利、西 班牙、葡萄牙等国家都先后制定了商法典。据统计,迄今为止,世界上大约有 40 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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