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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辩论原贝 民事诉讼中的辫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 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 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 辨论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二,辩论的 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第三,辩论的内容,主要应当 围绕案件如何进行处理的实质性问题展开,但也包括案件 涉及的诉讼程序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辨论原则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 首先,两者赖以建立的基础不同;其次,两者辩论的内容 和范围不同;第三,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 诉,使双方当事人互换诉讼地位;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则 始终处于受审的地位,不能对公诉人提出反诉,更不存在 与公诉人互换诉讼地位的问题。(四)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 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 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 辩论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二,辩论的 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第三,辩论的内容,主要应当 围绕案件如何进行处理的实质性问题展开,但也包括案件 涉及的诉讼程序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 首先,两者赖以建立的基础不同;其次,两者辩论的内容 和范围不同;第三,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 诉,使双方当事人互换诉讼地位;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则 始终处于受审的地位,不能对公诉人提出反诉,更不存在 与公诉人互换诉讼地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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