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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卧爱分贸易土学 国际商法 2.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如由于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 避或其他原因,无法向其提示时,或付款人、承兑人宣告破产时,则无须作上述承兑提示或 付款提示。 3.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内作成拒绝证书(protest)。 所谓拒绝证书,是一种由付款地的公证人(notary public)或其他依法有权作出这种证书的 机构,如法院、银行、公会等所作成的证明付款人拒付的书面文件。 按照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除出票人己在汇票上注明不必作成拒绝证书外,一切汇票在遭 到拒付时都必须作成拒绝证书,如执票人未按法定时间作成拒绝证书,则丧失对其前手背书 人和出票人的追索权。 4.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内将拒付事实通知其前手。 第三节本票与支票 一、本票 本票(promissory note)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受款人或其指 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允诺(promise in writing)。 本票的当事人只有两个,一个是出票人(maker),另一个是受款人。出票人完成出票行 为后就成为该本票的付款人,自负到期付款的义务,而不像汇票那样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 票据金额,这是本票的一个主要特点。 本票与汇票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 ()汇票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因此,汇票上必须载明付款人的 姓名:本票则只有两个当事人:出票人与受款人,出票人本身就是付款人,所以本票上毋需 记载付款人的姓名。 (2)汇票必须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对汇票的责任,使承兑人处于主债务人的 地位,而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本票的情况有所不同,本票的出票人始终居于主债 务人的地位,他是本票的当然的主债务人,自负到期偿付的义务,毋需办理承兑手续。 二、支票 1.支票的定义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券。《英国票据法》把支票作为 汇票的一种,认为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付款的汇票。 支票和汇票一样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支票的出票人是支票的债 务人。支票与汇票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一些区别,主要是: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则不以银行为限。 (2)支票均为见票即付:而汇票则不限于见票即付。但近代商业中出现了一种提前开出 第11页共12页国际商法 2.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如由于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 避或其他原因,无法向其提示时,或付款人、承兑人宣告破产时,则无须作上述承兑提示或 付款提示。 3.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内作成拒绝证书(protest)。 所谓拒绝证书,是一种由付款地的公证人(notary public)或其他依法有权作出这种证书的 机构,如法院、银行、公会等所作成的证明付款人拒付的书面文件。 按照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除出票人已在汇票上注明不必作成拒绝证书外,一切汇票在遭 到拒付时都必须作成拒绝证书,如执票人未按法定时间作成拒绝证书,则丧失对其前手背书 人和出票人的追索权。 4.必须在汇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内将拒付事实通知其前手。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一、本票 本票(promissory note)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约定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日期,受款人或其指 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允诺(promise in writing)。 本票的当事人只有两个,一个是出票人(maker),另一个是受款人。出票人完成出票行 为后就成为该本票的付款人,自负到期付款的义务,而不像汇票那样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 票据金额,这是本票的一个主要特点。 本票与汇票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 (1) 汇票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因此,汇票上必须载明付款人的 姓名;本票则只有两个当事人:出票人与受款人,出票人本身就是付款人,所以本票上毋需 记载付款人的姓名。 (2) 汇票必须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对汇票的责任,使承兑人处于主债务人的 地位,而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本票的情况有所不同,本票的出票人始终居于主债 务人的地位,他是本票的当然的主债务人,自负到期偿付的义务,毋需办理承兑手续。 二、支票 1.支票的定义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券。《英国票据法》把支票作为 汇票的一种,认为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付款的汇票。 支票和汇票一样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支票的出票人是支票的债 务人。支票与汇票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也有一些区别,主要是: (1)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则不以银行为限。 (2) 支票均为见票即付;而汇票则不限于见票即付。但近代商业中出现了一种提前开出 第 11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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