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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从事事业的先进与否有正比例关系。所谓“想获得最大的营利,就必须甘冒最大的风险” 2、商事主体转移风险的便宜性,可以将风险分散到社会上 (三)表现形式:票据法中发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对执票人负担连带责任:产品质量法商 品制造者、运输者、仓储保管者以及销售者对消费者所受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等 第四节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分 、商法与民法 (一)总说 在所有法域之中,与商法联系最为紧密的莫过于民法,二者同属于私法范畴。台湾学者张国 键曾说:“商事法与民事法,虽同为规定关于国民经济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论其 性质,两者颇不相同,盖商事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 则偏重于保护一般社会公众之利益。”概括而言,二者“同源不同体”。 (二)联系: 1、同属私法:2、调整对象的平等性:3、某些原则的同一性;4、法律救济的融合性 1、就经济源流来说,民法是社会商品经济一般性的法律体现,商法则是社会商品经济专业 化和技术化—一即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现 2、就立法宗旨而言,民法属于人格法的范畴,而商法则属于人格快乐的技术法 3、就立法思路来说,民法属于伦理法、道德法,商法则是营利法、技术法 4、就立法适用来看,民法具有民族性和相对稳定性,商法则具有国际性和相对速变性。 二、商法与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含义: 与商法相比较,经济法是一个新的概念,至今尚无权威性统一的定义。关于其规定性,大概 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世界观说,认为经济法是广泛的以渗透于现代法的经济精神为基础的法 2、集成说,认为经济法是对国民经济予以直接影响为目的的规范的总和; 3、对象说,认为经济法是被组织起来的经济的固有的法; 4、营业法说,认为经济法是关于经济企业者的企业经营的法; 5、统制法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以统制社会经济为目的的法 6、替代说,认为经济法可以冲破法律部门旧有的公私界限,替代公私法的划分。 (二)经济法能否独立? 这一范畴主要适用于欧洲大陆,在普通法系,这个概念至今没有得到学术界的承认,人们宁 可选择使用商事法( Commercial law)这一术语。杰奎明认为“经济法与其说是一种法律体 系,不如说是一种法律的研究方法”:查姆伯特认为“经济法是一种有助于把传统法的不同 部门运用与经济领域的思想方法或观念认识”。 在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经济法实质上是“经济行政法”,属于公法范畴 (三)存在的理由: 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以利姆佩斯为代表的学者把经济法发展的基本原因归结为:其 确立了经济活动对城市的支配地位;其二,政府对社会经济不同形式的干预:其三,商事活 动的不断扩大:其四,出现了专业经济组织,并不断扩大。 应该正视这一问题,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尚需进行深入的科学辨析 、商法与劳动法 (一)劳动法的性质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雇佣关系及附随的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前者如劳动者组合成立工会等团 体、劳务性聘任、雇佣合同;后者如劳动争议、劳动保护、招收培训和调配等。10 人所从事事业的先进与否有正比例关系。所谓“想获得最大的营利,就必须甘冒最大的风险”。 2、商事主体转移风险的便宜性,可以将风险分散到社会上。 (三)表现形式:票据法中发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对执票人负担连带责任;产品质量法商 品制造者、运输者、仓储保管者以及销售者对消费者所受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等。 第四节 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分 一、商法与民法 (一)总说: 在所有法域之中,与商法联系最为紧密的莫过于民法,二者同属于私法范畴。台湾学者张国 键曾说:“商事法与民事法,虽同为规定关于国民经济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论其 性质,两者颇不相同,盖商事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 则偏重于保护一般社会公众之利益。”概括而言,二者“同源不同体”。 (二)联系: 1、同属私法;2、调整对象的平等性;3、某些原则的同一性;4、法律救济的融合性。 (三)区别: 1、就经济源流来说,民法是社会商品经济一般性的法律体现,商法则是社会商品经济专业 化和技术化——即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现。 2、就立法宗旨而言,民法属于人格法的范畴,而商法则属于人格快乐的技术法。 3、就立法思路来说,民法属于伦理法、道德法,商法则是营利法、技术法。 4、就立法适用来看,民法具有民族性和相对稳定性,商法则具有国际性和相对速变性。 二、商法与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含义: 与商法相比较,经济法是一个新的概念,至今尚无权威性统一的定义。关于其规定性,大概 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世界观说,认为经济法是广泛的以渗透于现代法的经济精神为基础的法; 2、集成说,认为经济法是对国民经济予以直接影响为目的的规范的总和; 3、对象说,认为经济法是被组织起来的经济的固有的法; 4、营业法说,认为经济法是关于经济企业者的企业经营的法; 5、统制法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以统制社会经济为目的的法; 6、替代说,认为经济法可以冲破法律部门旧有的公私界限,替代公私法的划分。 (二)经济法能否独立? 这一范畴主要适用于欧洲大陆,在普通法系,这个概念至今没有得到学术界的承认,人们宁 可选择使用商事法(Commercial Law)这一术语。杰奎明认为“经济法与其说是一种法律体 系,不如说是一种法律的研究方法”;查姆伯特认为“经济法是一种有助于把传统法的不同 部门运用与经济领域的思想方法或观念认识”。 在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经济法实质上是“经济行政法”,属于公法范畴。 (三)存在的理由: 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以利姆佩斯为代表的学者把经济法发展的基本原因归结为:其一, 确立了经济活动对城市的支配地位;其二,政府对社会经济不同形式的干预;其三,商事活 动的不断扩大;其四,出现了专业经济组织,并不断扩大。 应该正视这一问题,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尚需进行深入的科学辨析。 三、商法与劳动法 (一)劳动法的性质: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雇佣关系及附随的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前者如劳动者组合成立工会等团 体、劳务性聘任、雇佣合同;后者如劳动争议、劳动保护、招收培训和调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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