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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等级 1、民族等级分四等。 2、僧侣享有特殊权利 3、奴隶阶层人数增加。 (二)婚姻制度 婚书为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 2、入赘制度:养老女婿,年限女婿,出舍女婿,归宗女婿4类。 3、蒙古族“收继婚”。 三)继承制度 三、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制度。 (二)刑罚适用方面实行蒙汉异法、蒙汉异罚 四、财产法律制度 (一)金元两朝放弃限制民田占有量的法律 (二)不动产的买卖增加经官给据`程序。 (三)借贷契约。月利限制在三分(3%)以下。 (四)损害赔偿。他人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和“医药之资ν杀人者要向“苦主”(被害 人家属)支付烧埋银”。 五、诉讼与审判制度 (一)废除大理寺,以刑部掌审判 (二)地方司法机构:行省—路—一府—县4级 第十章明代的法律制度(总课时4。第十一讲课时+第十二讲2课时) 要求:(1)掌握明代法制指导思想及其与唐初法制指导思想比较有何特点,(2)理解法律形式中的律与条例关 系,(3)掌握社会等级制度的变化,(4)掌握财产继承制度方面的重大转变,(5)掌握这一时期刑事法律的重 点,(6)掌握这一时期财产法制方面的重大发展,(7)掌握在司法审判与诉讼制度的变化 第一节明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刑乱国用重典 法贵简、严 明刑弼教 第二节法律飛式 《大明律》。《名例律》以下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篇 二、《大明令》。唯一完整保存至今的令典,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三、“大诰”与榜文”。文告形式的特别法。 四、问刑条例。经皇帝批准颁布的由司法部门根据案例拟订的条文化的单行法规。 五、会典。以朝廷各职官机构为纲的法规汇编 第三节身份法律制度 社会等级 (一)皇族宗室制度的变化与士大夫阶层。 (二)平民分为军、民、匠、灶等几类户籍 (三)对于奴隶制度的限制。“贱役”“倡、优、隶、卒”。 二、婚姻与家庭制度 (一)确定平民娶妾的条件。 (二)扩大禁止通婚的亲属范围。 (三)进一步确认丈夫对于妻子的监护地位。 (四)鼓励寡妇守寡 (五)明确男到女家的招婿婚姻, 、继承制度。明确继承顺序与坚持诸子均分”原则。 第四节刑事法律制度(一)社会等级: 1、民族等级分四等。 2、僧侣享有特殊权利。 3、奴隶阶层人数增加。 (二)婚姻制度 1、婚书为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 2、入赘制度:养老女婿,年限女婿,出舍女婿,归宗女婿4类。 3、蒙古族“收继婚”。 (三)继承制度 三、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制度。 (二)刑罚适用方面实行蒙汉异法、蒙汉异罚。 四、财产法律制度 (一)金元两朝放弃限制民田占有量的法律。 (二)不动产的买卖增加“经官给据”程序。 (三)借贷契约。月利限制在三分(3%)以下。 (四)损害赔偿。他人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和“医药之资”。杀人者要向“苦主”(被害 人家属)支付“烧埋银”。 五、诉讼与审判制度 (一)废除大理寺,以刑部掌审判。 (二)地方司法机构:行省——路——府——县4级。 第十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总课时4。第十一讲2课时+第十二讲2课时) 要求:(1)掌握明代法制指导思想及其与唐初法制指导思想比较有何特点,(2)理解法律形式中的律与条例关 系,(3)掌握社会等级制度的变化,(4)掌握财产继承制度方面的重大转变,(5)掌握这一时期刑事法律的重 点,(6)掌握这一时期财产法制方面的重大发展,(7)掌握在司法审判与诉讼制度的变化 第一节 明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刑乱国用重典 二、法贵简、严 三、明刑弼教 第二节 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名例律》以下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篇。 二、《大明令》。唯一完整保存至今的令典,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三、“大诰”与“榜文”。文告形式的特别法。 四、问刑条例。经皇帝批准颁布的由司法部门根据案例拟订的条文化的单行法规。 五、会典。以朝廷各职官机构为纲的法规汇编。 第三节 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会等级 (一)皇族宗室制度的变化与士大夫阶层。 (二)平民分为军、民、匠、灶等几类户籍。 (三)对于奴隶制度的限制。“贱役”:“倡、优、隶、卒”。 二、婚姻与家庭制度 (一)确定平民娶妾的条件。 (二)扩大禁止通婚的亲属范围。 (三)进一步确认丈夫对于妻子的监护地位。 (四)鼓励寡妇守寡。 (五)明确男到女家的招婿婚姻。 三、继承制度。明确继承顺序与坚持“诸子均分”原则。 第四节 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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