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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 资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 地的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 省(市)的有关规定, 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 定的区域。 2.“土地使用权抵押”指乙方为筹集资金开发全部或部分出让地块向抵押权人 (即贷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利益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物权担 保行为。 3.“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 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 资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 地的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 省(市)的有关规定, 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 定的区域。 2.“土地使用权抵押”指乙方为筹集资金开发全部或部分出让地块向抵押权人 (即贷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利益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物权担 保行为。 3.“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 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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