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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第六十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杋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思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監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萁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桧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井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 第六十二条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第八章药品监督 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枃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査,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監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六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監督检査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透行抽査检验。抽査桧验应当按煕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霱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品監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採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査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矞要牷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岀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監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舉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杋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桧验机枃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監督管理部门 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枃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必须在国务院药品監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六十七条药品監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厥量管理規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僉业、药品经营企甏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査第五十九条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第六十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 作出处理。 第六十二条 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第八章 药品监督 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必须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六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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