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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凡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 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 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 自然人是最重要的民事主体之一。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在没有规定法人制度 之前,也就没有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首先要求法律确定其法律上的地位。问题就是自然人在民法上的 地位问题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权利能力”一词是由德国学者萨维尼于1840年在其《现代罗马法体系》中提出的,并将权 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作了区分。在立法上“权利能力”一词来源于1896年《德国民法典》( 说为《奥地利民法典》)。传统民法认为,权利能力是人格的别称。具有权利主体资格才有权 利能力:具有权利能力的人才称有人格。《瑞士民法典》中权利能力和人格是同一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特征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平等的,不可转让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前提条件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两方面资格,权利义务 致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但其本身并不意味着民事 主体已经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例如,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意味着自然人可以对特定 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但并不意味着该自然人已经取得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自然人要享有民 事权利,必须基于法律规定的事实的出现或基于自然人参加民事活动的行为 2.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其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实际具有的并为法律所保障实现的利益,亦即民事权利直 接体现的是利益而不是负担(即义务)。 3.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无关。而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利则是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而取得、变更或消灭的,民事 权利的具体内容,也是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而确定。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自身不可分离,对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既不可以放弃 也不可以转让,他人也无权对之进行限制或剥夺。而对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利,民事主体 可以依法自由放弃或转让,有关机关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财 产权或某些人身权)进行限制或剥夺。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 (一)开始的时间 我国《民事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意见》第1条规定: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 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它证明认定 (二)出生的要件 阵痛说、生声说、断带说、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 (三)胎儿的保护 1.胎儿保护的必要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凡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 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 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 自然人是最重要的民事主体之一。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在没有规定法人制度 之前,也就没有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首先要求法律确定其法律上的地位。问题就是自然人在民法上的 地位问题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权利能力”一词是由德国学者萨维尼于 1840 年在其《现代罗马法体系》中提出的,并将权 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作了区分。在立法上 “权利能力”一词来源于 1896 年《德国民法典》(一 说为《奥地利民法典》)。传统民法认为,权利能力是人格的别称。具有权利主体资格才有权 利能力;具有权利能力的人才称有人格。《瑞士民法典》中权利能力和人格是同一概念.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特征 1.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平等的,不可转让。 2.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前提条件。 3.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两方面资格,权利义务 一致。 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1.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但其本身并不意味着民事 主体已经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例如,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意味着自然人可以对特定 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但并不意味着该自然人已经取得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自然人要享有民 事权利,必须基于法律规定的事实的出现或基于自然人参加民事活动的行为。 2. 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其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实际具有的并为法律所保障实现的利益,亦即民事权利直 接体现的是利益而不是负担(即义务)。 3. 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无关。而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利则是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而取得、变更或消灭的,民事 权利的具体内容,也是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而确定。 4.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自身不可分离,对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既不可以放弃, 也不可以转让,他人也无权对之进行限制或剥夺。而对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利,民事主体 可以依法自由放弃或转让,有关机关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财 产权或某些人身权)进行限制或剥夺。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 (一)开始的时间 我国《民事通则》第 9 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意见》第 1 条规定: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 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它证明认定” (二)出生的要件 阵痛说、生声说、断带说、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 (三)胎儿的保护 1. 胎儿保护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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