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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J10987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摘录)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07批准 1988-04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1l条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结合 工程特点,合理选用水源,节约能源和水资源,保护环境,改善劳动条件,提 高经济效益,并便于安装、操作和维修,做到技术先进,工艺合理,安全适用。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用水软化、除盐工程的设计 第10.条工业用水软化除盐系统的设备和厂房是分期建设或一次建成,应 根据主体工程建设规划、生产特点、原水和供水条件(供水量、水压、水质等要 求)综合考虑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扩建或改建水处理站的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和水处 理设施。 第10.5条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实验 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第106条在工程设计中,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水处理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水处理站在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靠近主要用水对象。 二、交通运输方便 、宜远离煤场、灰场等有粉尘飞扬的场所,并位于散发有害气体、烟尘 水雾的构筑物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2.1.2条水处理站宜设计为独立建筑,规模不大时,也可与其它建筑物合建。 但不宜建在楼层上 第2.L.3条水处理站应设置生产管理、仪表控制、化学分析、设备维修、药品 贮存和值班人员所需要的辅助间。 当工厂内设有中心化验室和维修车间时,辅助间的面积应相应减少。 第二节设备布置 第221条水处理站的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工艺流程顺序排列。 、节约用地,减少对主操作区的噪声干扰 便利操作与维修。 第222条澄清池器)、过滤池(器)和各种水箱可布置在室外,顶部宜设人行通 第2.23条当水处理设备布置在室外时,其运行操作部位及仪表、取样装置、阀 门等宜集中布置,并有防雨、防冻、防晒的措施 第2.2条主操作通道的净宽不宜小于2m,并应满足设备的检修需要。巡回检 查通道净宽不宜小于0.8m。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J 109—87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摘录)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07批准 1988-04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结 合 工程特点,合理选用水源,节约能源和水资源,保护环境,改善劳动条件,提 高 经济效益,并便于安装、操作和维修,做到技术先进,工艺合理,安全适用。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用水软化、除盐工程的设 计。 第1.0.3条 工业用水软化 除盐系统的设备和厂房是分期建设或一次建成,应 根据主体工程建设规划、生产特点、原水和供水条件(供水量、水压、水质等要 求) 综合考虑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 扩建或改建水处理站的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和水处 理设施。 第1.0.5条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实验 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第1.0.6条 在工程设计中,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 准、 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水 处 理 站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水处理站在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靠近主要用水对象。 二、交通运输方便。 三、宜远离煤场、灰场等有粉尘飞扬的场所,并位于散发有害气体、烟尘、 水 雾的构筑物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2.1.2条 水处理站宜设计为独立建筑,规模不大时,也可与其它建筑物合 建。 但不宜建在楼层上。 第2.1.3条 水处理站应设置生产管理、仪表控制、化学分析、设备维修、药 品 贮存和值班人员所需要的辅助间。 当工厂内设有中心化验室和维修车间时,辅助间的面积应相应减少。 第二节 设 备 布 置 第2.2.1条 水处理站的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工艺流程顺序排列。 二、节约用地,减少对主操作区的噪声干扰。 三、便利操作与维修。 第2.2.2条 澄清池(器)、过滤池(器)和各种水箱可布置在室外,顶部宜设人行 通 道。 第2.2.3条 当水处理设备布置在室外时,其运行操作部位及仪表、取样装置、阀 门等宜集中布置,并有防雨、防冻、防晒的措施。 第2.2.4条 主操作通道的净宽不宜小于2m,并应满足设备的检修需要。巡回 检 查通道净宽不宜小于0.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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