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2)人们既盲目又被迫地服从长官,而最高的长官莫过于皇帝 皇帝握有无限制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言出法随。皇帝的这种地位和权 力由于“家国合一”、“君权神授”、“真龙天子”等观念的传播而得到进一步加强。在皇帝面前, 所有的臣民等于零,即都只有义务而无权利,只有服从而无权力。 上述经济关系、宗法关系和政治关系反映到法律上,就是义务本位。其表现是多方面的 第一,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即严格控制上层向下流动和下层向上流动。法通过把奴隶 主、封建主的世袭特权神圣化和固定化,维护社会的等级结构,从而巩固奴隶主阶级、封建 地主阶级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精神领域的全面统治地位。因此,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禁 令(义务性规范)大大多于准许(授权性规范)并构成体系的基础 第二,法律道德化或宗教化。古代社会是重伦理轻法理的社会。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 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在中国,法 产生之始就是礼法合一。自汉代统治阶级实施“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历代都以儒家的 伦理道德作为法的指导思想和断案依据。“道德义务的本身就是法律、规律、命令的规定。 (1)在西方,“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也和其他科学一样,成了神学的分支,一切按 照神学中通行的原则来处理。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的 效力。”(2)法律的道德化和宗教化使法在基调和调节方式上呈现出义务本位,因为道德和宗 教主要是以规定人的义务(人对人的义务和人对神的义务)来调控社会关系的。在古代社会的 法律中,即使统治者的权力(包括皇权在内)也往往以对神明(“上帝”、“天”)或社稷的义务的 名义出现。 第三,少数人(剥削阶级)的习惯权利成为人格化的、几乎完全被垄断和通过世袭而获得 的特权,而他们应当担负的义务和责任却转嫁给别人(劳动人民)。广大劳动人民被剥夺或半 剥夺了权利主体的资格,痛苦地承受着无限制的义务。 第四,法的体系是诸法合一,以刑为主,甚至“法”“刑”同义。因而,对官吏来说,法就 意味着定罪判刑;对老百姓来说,法就意味着监禁和杀头。官员们依仗法律,滥施淫威,百 姓们则千方百计远离法律,以避罪免罚 三、资本主义法是权利本位法 资本主义法是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为其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的。商 品经济是与社会分工相联系的、为交换而进行生产的经济形态。商品经济的前提有两个: 商品生产者必须是独立的、自主的和平等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让渡和购买商品,这就需要 确立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人权和权能。二、商品交换者对所要交换的物品有明确的、专一的、 可以自由处置的所有权。这就需要明确商品生产经营者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或转让的权利和 防止他人非法侵害的补救权利。这两个商品经济的前提也把资本主义法带进了权利本位的时 代 在人类历史上,古罗马曾经有过比较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与之相适应,调整商品经济 关系的私法比较发达。在私法领域,权利构成了本位,以至于当时的人们用同一个词us” 表示“法”、“权利”、“公平”等意思。但就当时的整个法律制度来说,特别是就法把占人口四 分之三以上的奴隶宣布为“会说话的工具”来考虑,不能断言古罗马的法确立了权利本位。罗 马帝国的崩溃使经济倒退到自然经济状态,理性文化沦为宗教文化。随之,私法领域的权利 本位也被义务本位所吞没。中世纪欧洲的法律主要通过给农民(农奴)规定繁重的义务而维护 大小封建主和教会的特权,使社会等级和贫富悬殊固定化和永恒化。到了封建社会后期,随 着生产力的发展,一方面农业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部门,另一方面更多的家庭手工业从农业中 分离出来成为专门性行业,因而发展了社会分工。特别是15世纪末伟大的地理发现和随之 而来的国际贸易的扩大,大大促进了社会分工。社会分工的扩大为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 供了基础,并促进了封建社会结构向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的转变。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随着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⑵人们既盲目又被迫地服从长官,而最高的长官莫过于皇帝。 皇帝握有无限制的权力,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口含天宪,言出法随。皇帝的这种地位和权 力由于“家国合一”、“君权神授”、“真龙天子”等观念的传播而得到进一步加强。在皇帝面前, 所有的臣民等于零,即都只有义务而无权利,只有服从而无权力。 上述经济关系、宗法关系和政治关系反映到法律上,就是义务本位。其表现是多方面的: 第一,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即严格控制上层向下流动和下层向上流动。法通过把奴隶 主、封建主的世袭特权神圣化和固定化,维护社会的等级结构,从而巩固奴隶主阶级、封建 地主阶级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和精神领域的全面统治地位。因此,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禁 令(义务性规范)大大多于准许(授权性规范)并构成体系的基础。 第二,法律道德化或宗教化。古代社会是重伦理轻法理的社会。大量的道德规范或宗教 规范被统治阶级的国家化为法律规范,道德原则和宗教信条亦被奉为法的精神。在中国,法 产生之始就是礼法合一。自汉代统治阶级实施“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历代都以儒家的 伦理道德作为法的指导思想和断案依据。“道德义务的本身就是法律、规律、命令的规定。” ⑴在西方,“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也和其他科学一样,成了神学的分支,一切按 照神学中通行的原则来处理。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的 效力。”⑵法律的道德化和宗教化使法在基调和调节方式上呈现出义务本位,因为道德和宗 教主要是以规定人的义务(人对人的义务和人对神的义务)来调控社会关系的。在古代社会的 法律中,即使统治者的权力(包括皇权在内)也往往以对神明(“上帝”、“天”)或社稷的义务的 名义出现。 第三,少数人(剥削阶级)的习惯权利成为人格化的、几乎完全被垄断和通过世袭而获得 的特权,而他们应当担负的义务和责任却转嫁给别人(劳动人民)。广大劳动人民被剥夺或半 剥夺了权利主体的资格,痛苦地承受着无限制的义务。 第四,法的体系是诸法合一,以刑为主,甚至“法”“刑”同义。因而,对官吏来说,法就 意味着定罪判刑;对老百姓来说,法就意味着监禁和杀头。官员们依仗法律,滥施淫威,百 姓们则千方百计远离法律,以避罪免罚。 三、资本主义法是权利本位法 资本主义法是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为其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的。商 品经济是与社会分工相联系的、为交换而进行生产的经济形态。商品经济的前提有两个:一、 商品生产者必须是独立的、自主的和平等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让渡和购买商品,这就需要 确立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人权和权能。二、商品交换者对所要交换的物品有明确的、专一的、 可以自由处置的所有权。这就需要明确商品生产经营者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或转让的权利和 防止他人非法侵害的补救权利。这两个商品经济的前提也把资本主义法带进了权利本位的时 代。 在人类历史上,古罗马曾经有过比较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与之相适应,调整商品经济 关系的私法比较发达。在私法领域,权利构成了本位,以至于当时的人们用同一个词“ius” 表示“法”、“权利”、“公平”等意思。但就当时的整个法律制度来说,特别是就法把占人口四 分之三以上的奴隶宣布为“会说话的工具”来考虑,不能断言古罗马的法确立了权利本位。罗 马帝国的崩溃使经济倒退到自然经济状态,理性文化沦为宗教文化。随之,私法领域的权利 本位也被义务本位所吞没。中世纪欧洲的法律主要通过给农民(农奴)规定繁重的义务而维护 大小封建主和教会的特权,使社会等级和贫富悬殊固定化和永恒化。到了封建社会后期,随 着生产力的发展,一方面农业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部门,另一方面更多的家庭手工业从农业中 分离出来成为专门性行业,因而发展了社会分工。特别是 15 世纪末伟大的地理发现和随之 而来的国际贸易的扩大,大大促进了社会分工。社会分工的扩大为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 供了基础,并促进了封建社会结构向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的转变。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随着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