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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 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 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 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 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T91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 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 3.3污泥 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4废气 waste gas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技术内容 4.1污水排放要求 4.1.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一律执行表1的规定。 4.1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 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 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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