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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 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 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 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 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得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 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 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 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 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 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 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得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 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 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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