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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条允许的补贴除外。但磋商请求应说明:①有关补贴的存在和性质:②对其产业造成的 损害、消失、妨碍或严重歧视损害的证据。 工作委报告、上诉机构报告和仲裁裁决等后继程序与前述禁止的补贴救济程序相似,但 有关阶段性时限要求有所不同。 不可诉的补贴之救囝,约束机制。成员方在实施属于不可诉的补贴之前,应向"补贴与 反补贴措施委员会"通告拟将实施的补贴:每年还应提供最新的有关即期报告,以供其他成 员了解和评价。 有限救济。如果一成员方认为某成员方实施不可诉的补贴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严重的负面 影响、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该成员方可依据协议等9条的规定,要求进行磋商解决,如解 决未果,可按与前述两种补贴之救济程序相似的措施寻求解决办法。 16、反倾销相关问题(建议自己看课件,内容比较多 1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相关问题?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本联盟所有国家内 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授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一切都不应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 权利。因此,他们应和各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对侵犯他们的权利享有同样的法律上的 救济手段,但是以他们遵守对各国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为限 优先权 right of priority原则:优先权原则体现在公约的第四条。 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利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向本联盟申请的专利,与在本 联盟其他国家或非联盟国家就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各不相关。画标:同一商标在不同国 家所受保护的独立性。(1)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由本联盟各国的本国法律决定。(2)但 本联盟任何国家,对本联盟国家的国民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以未在原属国申请、注册 或续展为理由而予以拒绝或使注册无效。(3)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本联 盟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内,各不相关。 临时保护原则:本联盟国家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仼何国家领土内举办的官方的或 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 给予临时保护。如以后要求优先权,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期间应自该商品在展览 会展出之日开始 其他内容请同学们看教材Pl80P183以及法条。 18、 TRIPS的相关问题(认证看课本)。 19、国际许可合同概述?1 国际许可合同( international licensing contract)亦称国际许可协议( international licensing agreement),是指其中规定技术供方亦即许可方( licensor)向技术受方亦即被许可方( licensee) 转让技术的使用权,而被许可方则须为此向许可方支付技术使用费,以及双方当事人其他权 利义务的、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国际性的协议 般地,国际许可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但是,在一个特定国 家的法律上或特定的国际法律文件的意义上,什么人或什么社会单位才能成为国际许可合同 的主体,应当根据该特定国家的法律或该特定的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来确定 分类制最重要的一一按照国际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使用权大小,可以将国际许可 合同作以下分类:(1)独占许可合同( exclusive licence contract)。即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 定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被许可方从许可方取得对所转让的技术独占使用权,许可方承诺 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同样技术,而且许可方自己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也不得 使用同样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的协议。(2)排他许可合同( sole licence contract)。即当事人 之间达成的,规定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被许可方从许可方取得对所转让的技术排他使用7 15 条允许的补贴除外。但磋商请求应说明:①有关补贴的存在和性质;②对其产业造成的 损害、消失、妨碍或严重歧视损害的证据。 工作委报告、上诉机构报告和仲裁裁决等后继程序与前述禁止的补贴救济程序相似,但 有关阶段性时限要求有所不同。 不可诉的补贴之救济 ,约束机制。成员方在实施属于不可诉的补贴之前,应向"补贴与 反补贴措施委员会"通告拟将实施的补贴;每年还应提供最新的有关即期报告,以供其他成 员了解和评价。 有限救济。如果一成员方认为某成员方实施不可诉的补贴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严重的负面 影响、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该成员方可依据协议等 9 条的规定,要求进行磋商解决,如解 决未果,可按与前述两种补贴之救济程序相似的措施寻求解决办法。 16、反倾销相关问题(建议自己看课件,内容比较多) 1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相关问题?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本联盟所有国家内 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授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一切都不应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 权利。因此,他们应和各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对侵犯他们的权利享有同样的法律上的 救济手段,但是以他们遵守对各国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为限。 优先权 right of priority 原则:优先权原则体现在公约的第四条。 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专利: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向本联盟申请的专利,与在本 联盟其他国家或非联盟国家就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各不相关。商标:同一商标在不同国 家所受保护的独立性。(1)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由本联盟各国的本国法律决定。(2)但 本联盟任何国家,对本联盟国家的国民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以未在原属国申请、注册 或续展为理由而予以拒绝或使注册无效。(3)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本联 盟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内,各不相关。 临时保护原则:本联盟国家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何国家领土内举办的官方的或 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 给予临时保护。如以后要求优先权,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期间应自该商品在展览 会展出之日开始。 其他内容请同学们看教材 P180-P183 以及法条。 18、TRIPS 的相关问题(认证看课本)。 19、国际许可合同概述?! 国际许可合同(international licensing contract)亦称国际许可协议(international licensing agreement),是指其中规定技术供方亦即许可方(licensor)向技术受方亦即被许可方(licensee) 转让技术的使用权,而被许可方则须为此向许可方支付技术使用费,以及双方当事人其他权 利义务的、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国际性的协议。 一般地,国际许可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但是,在一个特定国 家的法律上或特定的国际法律文件的意义上,什么人或什么社会单位才能成为国际许可合同 的主体,应当根据该特定国家的法律或该特定的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来确定。 分类制最重要的——按照国际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使用权大小,可以将国际许可 合同作以下分类:(1)独占许可合同(exclusive licence contract)。即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 定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被许可方从许可方取得对所转让的技术独占使用权,许可方承诺 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同样技术,而且许可方自己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也不得 使用同样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的协议。(2)排他许可合同(sole licence contract)。即当事人 之间达成的,规定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被许可方从许可方取得对所转让的技术排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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