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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合约须由 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房产抵押 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的权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 (即售房单位)签订并经 市公证处公证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 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于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 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 有欠款; (2)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抵押房产物业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 (即售房单位)签订的“房产 买卖合同”中,抵押人购买的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的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见附五、本合约须由 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一条 房产抵押 一、本合约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的权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 (即售房单位)签订并经 市公证处公证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由抵押人将依据该购房合约其所应拥有的 权益,以优先第一地位抵押于抵押权人;如因抵押人或担保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或 担保义务,抵押权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该“房产买卖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所 有欠款; (2)该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须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2.抵押房产物业: (1)是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 (即售房单位)签订的“房产 买卖合同”中,抵押人购买的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的抵押房产物业(资料详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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