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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答;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外贸代理制度是我国对外贸易 管理体制中的一项特殊制度。根据《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 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 企显、事並单位及个人(委托人)需要进百或出节商品 ( 包括货物和技术),须委托有该类商品外贸经营权的公 、企业(受托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受托人根据 委托协议以自己的名艾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委托人 及时向受托人提供进口所需的资金或委托出口的商品 。 案中甲公司为委托人,乙公司为受托人,甲公司汇至 本公 司帐户上的款项是让乙公司代付的进口货物的货款,在 公司未对外签约并付出货款之前,、该笔款项仍应归甲公 高 房有。尽管乙公司事实上甘有了该笔款项,但是它并没有 取得该笔款项所有权的法律依据,并且甲公司也并非将该 笔款项支付给乙公司,只是让其代为转付。所以,依据民 法通则第72条乏规定,乙公司并取得该笔款项的所看权 因此丙银行以乙公司欠其款项为由扣划该笔款项,侵犯了 用公司对该笔款项的合法权溢答 案 • 答: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外贸代理制度是我国对外贸易 管理体制中的一项特殊制度。根据《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 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人)需要进口或出口商品 (包括货物和技术),须委托有该类商品外贸经营权的公 司、企业(受托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受托人根据 委托协议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委托人需 及时向受托人提供进口所需的资金或委托出口的商品。本 案中甲公司为委托人,乙公司为受托人,甲公司汇至乙公 司帐户上的款项是让乙公司代付的进口货物的货款,在乙 公司未对外签约并付出货款之前,该笔款项仍应归甲公司 所有。尽管乙公司事实上占有了该笔款项,但是它并没有 取得该笔款项所有权的法律依据,并且甲公司也并非将该 笔款项支付给乙公司,只是让其代为转付。所以,依据民 法通则第72条之规定,乙公司并未取得该笔款项的所有权。 因此丙银行以乙公司欠其款项为由扣划该笔款项,侵犯了 甲公司对该笔款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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