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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数据处理 1.保证监测数据的完整性,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监测结果。不得利用数据有效性 规则,达到不正当的目的;不得选择性地舍弃不利数据,人为干预监测和评价结果。 2.数值修约和计算按照《数据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2008) 和相关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执行。 3记录测定数值时,应同时考虑计量器具的精密度、准确度和读数误差。对检定合 格的计量器具,有效数字位数可以记录到最小分度值,最多保留一位不确定数字。 4.密度一般只取1~2位有效数字。 5.标准曲线相关系数只舍不入,保留到小数点后第一个非9数字。如果小数点后多于 四个9,最多保留4位。校准曲线斜率的有效位数,应与自变量的有效数字位数相等。 校准曲线截距的最后一位数,应与因变量的最后一位数取齐。 返回目录上一页 下一页尾页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1.保证监测数据的完整性,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监测结果。不得利用数据有效性 规则,达到不正当的目的;不得选择性地舍弃不利数据,人为干预监测和评价结果。 2.数值修约和计算按照《数据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2008) 和相关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执行。 3.记录测定数值时,应同时考虑计量器具的精密度、准确度和读数误差。对检定合 格的计量器具,有效数字位数可以记录到最小分度值,最多保留一位不确定数字。 4.密度一般只取1~2位有效数字。 5.标准曲线相关系数只舍不入,保留到小数点后第一个非9数字。如果小数点后多于 四个9,最多保留4位。校准曲线斜率的有效位数,应与自变量的有效数字位数相等。 校准曲线截距的最后一位数,应与因变量的最后一位数取齐。 六、数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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