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 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的权利”和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 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 人身自由”之规定,被告××超市张贴的“保留在收银处检查带进本店各类袋子 之权利”告示是无效的。被告依此对消费者身体及随身携带物品进行搜查也是严 重的违法行为。被告工作人员无端怀疑原告有偷盗行为,并在大庭广众之下强行 对原告进行搜査,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致使原告近段时间时常头疼、 失眠,寝食难安,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最 髙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特要求人民法院 责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每人3000元。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顾客××,住址,××××。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3份。 具状人:王× 倪 2007年10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 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的权利”和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 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 人身自由”之规定,被告××超市张贴的“保留在收银处检查带进本店各类袋子 之权利”告示是无效的。被告依此对消费者身体及随身携带物品进行搜查也是严 重的违法行为。被告工作人员无端怀疑原告有偷盗行为,并在大庭广众之下强行 对原告进行搜查,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致使原告近段时间时常头疼、 失眠,寝食难安,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特要求人民法院 责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每人 3000 元。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顾客××,住址,××××。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3 份。 具状人:王× 倪× 2007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