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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并执行交通运输部须布的相关标准、规范、规定 等。研究工作必须科学、客观、公正。 第十条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 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编制单位对报告的质量负责。 多个编制单位共同承担项目时,应确定一个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应负责协调有关参加单位承担的工作,使各部分 工作相互衔接,内容统一。主办单位应对研究报告全面负 责。 第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 后,经项目负责人、编制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单位主管签字 后报送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需中央政府审批的项目先由地方政府进行预审,提 出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再上报审批。 已经完成的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基础依 据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完善或重新编制;已经批复的 报告,应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主报告及 附件两部分组成。幅面尺寸:主报告采用297×210毫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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