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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 1.只有属于国际(涉外)商事性质的仲裁,当事人才被允许选择境外的仲裁 机构(包括选择临时仲裁形式)以及被允许适用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境外 的实体法或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 2.只要属于国际(涉外)商事仲裁,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相关仲裁机构 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但对于国内仲裁当事人申 请证据保全的,则相关仲裁机构应当将该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我国人民法院只能对国际(涉外)仲裁中的程序作出审查,以便决定该裁 决能否予以承认并加以执行,但我国人民法院对国际(涉外)仲裁的实体问题无权 审查,如对事实的认定或法律的适用上,法院无权对此作出相反的结论而予以反 对。而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对国际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 执行,必须报告相关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所有上述有关仲裁裁决的 承认和执行问题的规定,都与国内仲裁裁决的相关规定是不同的。 四、世界常设仲裁机构简介 当今世界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常设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其一般可分为 国际性、地区性、国别性等仲裁机构 (一)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 1.国际商会仲裁院(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 它成立于1923年,是国际商会下设的常设仲裁机构。国际商会的总部设在巴黎。 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当今世界上提供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服务较多的和具有广泛影 响的国际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一大中心。 2.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 The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ates,简称为 ICSID)。该中心于1965年在国际复兴开发银 行的倡导下,签订了旨在解决有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纠纷的《解决缔 约国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该公约于1966年生效,目前已有近百个成员 国。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设在美国华盛顿,专门处理国际投资争议。 (二)地区性常设仲裁机构 1.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它是拉丁美洲国家成立的一个区域性国际仲裁 组织。1975年拉美12个国家签订了《美洲国家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2.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商事仲裁中心。它是由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 会组织设立并制定仲裁规则。该仲裁中心设在泰国曼谷 (三)国别性常设仲裁机构 1.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 AISCC)。它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全国性的仲裁 机构。瑞典在政治上是中立国,国际上认为该仲裁院在解决东西方经贸争议问题 方面是较理想的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同该仲裁院建立了业务上的联 系,并且建议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选择第三国仲裁时,对该仲裁院 以优先考虑。 2.伦敦国际仲裁院(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简称为 LCIA)。它成立于1985年,制定、使用了新的《伦敦国际仲裁规则》,当事人也 可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3.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它成立于1910年,设在瑞士的苏黎世,有《瑞 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该仲裁院既受理国内商业和工业企业之间则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 1. 只有属于国际(涉外)商事性质的仲裁,当事人才被允许选择境外的仲裁 机构(包括选择临时仲裁形式)以及被允许适用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境外 的实体法或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 2. 只要属于国际(涉外)商事仲裁,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相关仲裁机构 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但对于国内仲裁当事人申 请证据保全的,则相关仲裁机构应当将该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 我国人民法院只能对国际(涉外)仲裁中的程序作出审查,以便决定该裁 决能否予以承认并加以执行,但我国人民法院对国际(涉外)仲裁的实体问题无权 审查,如对事实的认定或法律的适用上,法院无权对此作出相反的结论而予以反 对。而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对国际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 执行,必须报告相关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所有上述有关仲裁裁决的 承认和执行问题的规定,都与国内仲裁裁决的相关规定是不同的。 四、世界常设仲裁机构简介 当今世界有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常设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其一般可分为 国际性、地区性、国别性等仲裁机构。 (一) 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 1. 国际商会仲裁院(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 ICC)。 它成立于 1923 年,是国际商会下设的常设仲裁机构。国际商会的总部设在巴黎。 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当今世界上提供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服务较多的和具有广泛影 响的国际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一大中心。 2.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ates, 简称为 ICSID)。该中心于 1965 年在国际复兴开发银 行的倡导下,签订了旨在解决有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纠纷的《解决缔 约国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该公约于 1966 年生效,目前已有近百个成员 国。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设在美国华盛顿,专门处理国际投资争议。 (二) 地区性常设仲裁机构 1.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它是拉丁美洲国家成立的一个区域性国际仲裁 组织。1975 年拉美 12 个国家签订了《美洲国家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2.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商事仲裁中心。它是由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 会组织设立并制定仲裁规则。该仲裁中心设在泰国曼谷。 (三) 国别性常设仲裁机构 1.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简称 AISCC)。它成立于 1917 年,是瑞典全国性的仲裁 机构。瑞典在政治上是中立国,国际上认为该仲裁院在解决东西方经贸争议问题 方面是较理想的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同该仲裁院建立了业务上的联 系,并且建议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选择第三国仲裁时,对该仲裁院 以优先考虑。 2.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简称为 LCIA)。它成立于 1985 年,制定、使用了新的《伦敦国际仲裁规则》,当事人也 可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3.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它成立于 1910 年,设在瑞士的苏黎世,有《瑞 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该仲裁院既受理国内商业和工业企业之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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